刑訴法245條司法解釋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壹規定是《刑法》第245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擴展資料:
本罪的犯罪形態可以分兩種情形討論。
(1)以“侵入”為條件構成犯罪的行為,是行為犯。從犯罪的構成看,只要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思,實施侵入住宅的行為,就具備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不應強調侵入住宅後滯留時間的長短。行為者的身體侵入住宅只是瞬間行為,侵入的行為壹經完成就構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時間長短是犯罪的情節。
(2)以“拒不退出”為條件構成犯罪的,是繼續犯。要求退出後,行為人拒不退出,其侵害住宅的狀態是壹種持續行為。只要行為人不退出住宅,就使得侵害或威脅住宅安寧權的狀態壹直持續,就構成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