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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出租屋管理條例是什麽?

第壹條 為加強對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出租屋,是指除賓館、旅店、招待所外供暫住人員租住的房屋。暫住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戶口管理規定需要辦理暫住登記的公民。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出租屋暫住人員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勞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進行管理。鄉(鎮)政府及管理區(行政村)、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加強治安防範工作。第四條 出租人向暫住人員出租房屋必須遵守《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並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關聯資料:地方法規***1部第五條 暫住人員入住出租屋,必須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申報暫住登記。第六條 出租屋治安管理實行治安責任制度。出租人、暫住人員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與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簽訂治安責任書。第七條 出租人的治安責任:(壹)遵守國家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督促暫住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治安管理規章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二)保證出租房屋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提供的居住面積人均不少於3平方米,並及時檢查、修繕出租屋安全設施;(三)不得將房屋租給來歷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員居住;非夫妻關系的男女不得在同壹房間混住;(四)發現出租屋暫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檢舉、制止或者將現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機關處理;(五)向公安機關反映出租屋治安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刑事和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