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24號令新規
法律分析:近幾年,校車超載從而發生事故的例子屢屢出現在我們視線中。校車超載十分嚴重,特別是幼兒園與小學的校車超載的現象更為常見。為了使這種情況有所改善,加強對校車的管理,國家發布了公安部124號令,在原機動車登記規定的基礎上加入了與校車有關的登記規定。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登記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登記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登記業務。條件具備的,可以辦理除進口機動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登記業務。具體業務範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警用車輛登記業務按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