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財經資訊 - 天祝藏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天祝藏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保護的監督管理,促進民族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天祝藏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天祝藏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礦業發展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加工或經營礦產品,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自治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的統壹規劃,實行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方針,對可以由自治縣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自治縣鼓勵縣外、省外、國外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在自治縣投資興辦礦山企業,***同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自治縣為其提供方便,給予優惠。第四條 凡在自治縣境內進行礦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認真執行各項民族政策和有關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規,尊重本地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維護和發展民族團結。第五條 自治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自治縣地礦部門)主管自治縣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可在重點礦區設立礦管站。各礦管站在自治縣地礦部門的統壹領導下開展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積極配合自治縣地礦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自治縣鼓勵地質勘查單位到自治縣境內勘查礦產資源,依法保障地勘單位的合法權益,並為其提供方便條件。

自治縣地礦部門依法對在本縣境內從事勘查、施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地勘單位在勘查、施工前應持《勘查許可證》向自治縣地礦部門備案,接受自治縣地礦部門的監督。第七條 自治縣對本縣境內礦產資源勘查報告及其它有價值的勘查資料依法有償優先取得使用權。地勘單位可以將探礦權、采礦權及其連帶的勘查成果和勘查開采技術作為投資入股、參股,與自治縣聯合興辦礦山企業,開發自治縣境內礦產資源。第八條 各類礦山企業和個體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采礦登記手續,經批準並領取《采礦許可證》和辦理其它有關手續後,方可建設生產。禁止無證采礦。

采礦權的流轉,必須依據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辦理,不得非法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第九條 國有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對批準的礦區範圍予以公告,自治縣地礦部門埋設界樁或設置標誌。

審批機關在批準礦山企業的礦區範圍時,應征求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意見。第十條 經批準來自治縣開采礦產資源或加工礦產品的企業,應當照顧自治縣的利益,照顧當地群眾的生產和生活,作出有利於自治縣經濟建設的安排,帶動自治縣工業的發展,並按照《甘肅省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幹規定》,給自治縣財政返還壹定比例的利潤,作為發展地方工業和鄉鎮企業的專項資金。第十壹條 集體、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按下列程序申請辦理采礦審批、登記手續:

(壹)集體礦山企業申請開采未規劃建設的大中型礦床的個別地段和有重要經濟價值的小型礦床,應向自治縣地礦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省地礦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

(二)集體礦山企業申請開采上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所屬國有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的邊緣零星礦產,應向自治縣地礦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並報國有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地區地礦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

(三)集體礦山企業申請開采國有礦山企業殘采區內的殘留礦體或自治縣所屬國有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的邊緣零星礦產,經國有礦山企業審查同意後,由自治縣地礦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四)集體礦山企業申請開采壹般的小型礦床,私營礦山企業申請開采零星分散礦產資源,向資源所在地礦管站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報自治縣地礦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五)集體或私營礦山企業、個體采礦者申請開采作為商品的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和生活自用的少量礦產,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自治縣地礦部門審批,頒發《臨時采礦許可證》。

除本條例規定的審批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審批開采礦產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