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來龍去脈
(作者:張帥,本站站長,社會觀察家)
壹、釣魚的原生態定義
1.垂竿取魚。
《莊子·刻意》:“就藪澤,處閑曠,釣魚閑處,無為而已矣。”
唐 韓愈 《贈侯喜》詩:“君欲釣魚須遠去,大魚豈肯居沮洳。”
沈從文《從文自傳·我上許多課仍然不放下那壹本大書》:“我開始學會了釣魚,總是上半天學釣半天魚。”
2.比喻引誘。
魏巍 《東方》第二部第七章:“‘ 小玲子 ’, 周仆 笑吟吟地說,‘妳看像炊煙不像?’
小玲子 點點頭,笑著說:‘就憑這個釣魚呀!’”
3.指壹種網絡欺騙行為。例如,制造虛假網頁,誘使妳使用重要賬戶登陸後,記錄妳的帳號進行盜取。
二、什麽是“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壹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第壹,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證據。據悉,英美法系中專門有執法圈套(entrapment)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壹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三、執法釣魚的幾種方式
1、第壹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2、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采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3、第三種方式我們可稱為“陷害式”。
四、執法經濟是釣魚執法產生的根本原因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誘惑之下(比如查處毒品按數額獎勵、查處黑車和賣淫嫖娼、賭博等按罰沒款提成等等),我們的“釣魚執法”大有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領域泛濫成災之勢。眼前發生的問題,不算最嚴重的。僅就查處黑車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賢區壹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2008年3月9日《東方早報》)。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早些年,媒體還披露過在甘肅省,在短短壹年時間裏,三個不同公安機關的部分幹警與同壹個毒販合作,分別制造了三起“販毒案”,導致兩人壹審被判死刑、壹人壹審被判死緩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極端惡性案件。
個別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懷著極其骯臟的利益目的,用盡手段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守法公民違法犯罪的證據,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與公正,破壞了社會對法治的信仰,而且嚴重敗壞社會風氣,撕裂了社會成員間基本的和諧與互信,使社會公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友愛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護的盔甲,使那些社會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們的同情和幫助。同時,還有可能隨時隨地陷公民於危險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驅動下,“釣魚執法”呈不斷向社會擴充“執法力量”之勢,提成機制讓有關部門公然在社會上“招聘”大量“鉤子”,也就是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他們敗壞了“正義”和“正義感”的名聲,使社會誕生出大量不從事生產性、創造性勞動的寄生蟲,也使法律、公權力的公信陷於崩潰的危險邊緣。
個案維權有可能局部討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動不了“釣魚執法”被權力濫用的根。要對“釣魚執法”斬草除根,必須先從源頭上宣判“執法經濟”的死刑,並且嚴格限制公權力機關以各種方式在社會上“聘用”各種社會人員。壹方面,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非考勿進、非有編制勿進;另壹方面,任何執法機關都是由納稅人供養,沒有任何理由像公司壹樣“按業績提成”。
五、釣魚執法的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壹朝壹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倍受公眾關註,也最有可能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的執法行為,所樹立起的不僅是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壹個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時,特別是引誘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對法律就會產生強烈的質疑。而執法者所影響的也不僅僅是這壹部門的形象,更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心中的法治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但會讓公眾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也自然會加重,互助友愛的美德將在“釣魚”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執法者的“釣魚”,守法者固然是那條魚,法律、道德也同樣是那條魚。
從法治國家的經驗看,誘惑取證應受到嚴格限制,它絕不能由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操作,因為他們往往對“執法”有利益訴求,傾向於“引誘”當事人。而這種“執法釣魚”撕裂了社會成員間樸素的情感,敗壞了公德,今後那些真的生病、臨產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幫助。
它更會引發嚴重的沖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賢區壹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現代行政法治裏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營運”雖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惡劣程度遠低於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采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壹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實在是害莫大焉。
六、“釣魚式執法”踐踏了什麽?
張鴻:從“開胸驗肺”到“斷指證清白”應迅速查明結果公布真相
(《今日觀察》評論員)
可能是最近我諜戰劇看的比較多,所以孫中界的敘述讓我想到了類似《潛伏》、《埋伏》、《暗算》很多諜戰劇當中的壹些情節。在壹個夜黑風高之夜,孫中界開著面包車,路邊上突然出現壹個小夥子說天太冷了,又沒有公交車,妳能不能搭我壹段,孫就讓這個小夥子上了車。因為上海都在討論說“釣魚”的這個事,所以開著開著孫中界就問小夥子說,妳不會是釣魚的吧?小夥子沒有應聲。又開了幾分鐘,孫中界又問妳是“釣魚”來“釣”我的嗎?小夥子還沒有回答,就到了終點,壹***1.5公裏。這個時候已經進入到了埋伏區,旁邊突然沖出來很多執法人員,這個小夥子把孫中界的車給停住,並把車鑰匙給拔下來。執法人員把孫中界拖到另外壹個車上,讓他在無證無運營,非法運營出租車的證明字條上簽字,他沒有同意。
就這樣,孫中界的“善”被這樣的“惡”給搞得很頭疼,他的冤特別大,所以有了後來的激烈行為,就是把自己的手指剁了。這樣的激烈行為引起了壹個關註,就像“開胸驗肺”壹樣,有了這樣壹個激烈行為,才引起了地方政府的壹個關註。同時,我們也希望真正的真相能夠迅速的大白。
霍德明:編個籠子讓妳鉆“釣魚式執法”不可取
(《今日觀察》評論員)
孫中界這個小夥子不滿19歲,90後的,容易熱血沸騰。但從另外壹方面來講,小夥子做事情也真是有壹點太難控制了。這個事當然我們可以想到他是年輕人的血氣方剛;另外壹方面,也是現在社會上有些事情讓他有這麽激烈的反應。
張鴻:“釣魚”創收拷問程序公正執法 經濟是禍首
(《今日觀察》評論員)
“釣魚式執法”之所以能長時間存在,是因為這裏邊有利益。產生“釣魚”和“魚鉤”這樣的行為。它最初的時候,其實是讓人舉報黑車。從上個世紀末的時候開始整治黑車,怎麽整治呢?執法部門自己也不知道哪些是黑車,這就需要市民來舉報,有壹些人就產生了職業舉報的想法,因為舉報壹輛黑車就獎勵500塊錢。壹個人肯定不夠,這些人就發展成了壹個“釣頭”,他再去招壹幫人來舉報。每個人舉報完了,“釣頭”多收壹點錢。舉報壹輛黑車,就會給妳200塊錢或者300塊錢這樣的,就發展成了職業舉報人,形成了壹個生態鏈。
在上海公布的各地區的舉報價格還不壹樣,比如閔行區是300塊錢舉報壹輛車,寶山區是200塊錢,南匯區是250塊錢,奉賢區是600塊錢,而“釣頭”就是這個金字塔的金頭,壹個月能掙壹兩萬塊錢,這些人當中很多都是有車有房的,在指揮著這些人去專門舉報黑車,去設套來陷害那些好人。到這個時候,我們才發現壹開始整治黑車的目的已經變成了讓好人鉆進壹個圈套裏。現在的目的已經不再是整治黑車了,而是創收。
霍德明:“釣魚式執法”:查處取證原則與罰款經濟驅使
(《今日觀察》評論員)
“釣魚式執法”裏面的利益鏈條非常大,時間非常久。第壹,上海行政交通執法部門大隊在2007年2008年的總結工作報告裏,罰黑車,總***收入是5000多萬,兩年的時間,也就是說這個事至少從2007年開始。當然“釣魚”是從什麽時候開始的,這不敢確定。但兩年中間5000多萬的罰款,壹部車罰壹萬塊錢,壹天大約就要罰70多部,時間真的很長了。第二,除去經濟利益以外,在上海的交通執法部門裏有靈活使用的原則,就是先取證,後查處。什麽叫靈活使用呢?就是把先舉證這件事情的查處是分開來的。先拿到證據再說,罰了款再說。至於說後面怎麽查處,那麽我們下面再來做,舉證跟查處是要分開來的,這就是它的靈活運用。運用之妙,存乎壹心。另外,這還牽涉到了“釣頭”,還牽涉到“釣鉤”,這個行為也真是夠靈活了。
“釣魚執法”上鉤的是誰?到底是嚴格執法,還是利益驅動?“釣魚執法”鉤走的到底是什麽?
張鴻:“釣魚式執法”危害道德傷害法律涉嫌犯罪
(《今日觀察》特約評論員)
“釣魚執法”首先的危害是道德上的,作家韓寒在博客中寫到,本來這些願意停下車來搭別人的人,這些司機是那些單純的好人,那妳這種“釣魚”式的執法,它的作用就是在茫茫人海中,找到這樣的好人,然後懲罰他,我們知道對好人的懲罰必然帶來善行的減少,那就沒有人願意做好事了。韓寒寫的這些話我覺得特別好;其次的危害是對法律的傷害,執法有限度,有權限才能執法的,而那些“釣頭”也罷,“魚鉤”也罷,他們是沒有執法權限的,不能讓他們來執法,他們拔鑰匙、踩剎車的這種行為,他們其實就是在執法,這是不允許的。
中國法學會的應松年教授也提到,假定黑車是違法的,那我們陷害這個人,說他是黑車,然後罰款。這些人集體地陷害壹個人,這個行為是涉嫌犯罪的,這是壹個有組織的犯罪行為。
2004年,國務院推出了《全國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要程序正當。什麽是程序正當呢?就是當執法的時候,公安機關壹般來說會敬個禮,說妳好,然後拿出自己的證件,開始執法,這就是程序的正當,獲取的證據才是有效的。
霍德明:“釣魚式執法”是對政府公信力的最大傷害
(《今日觀察》評論員)
“釣魚式執法”最大的傷害是政府的公信力,這裏面還牽涉到執法以及法院的公信力。
在執法的過程中,妳取得的證據是不是合法的,這個在西方的領域法學領域裏,已經談了很多了,比如說妳竊聽別人的壹些,既使是非法的勾當,西方的法院很可能把竊聽的證據丟掉,因為它是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叫毒樹毒果理論。在這壹個案子裏,今天的交通執法單位取得證據的過程,是不是真正的合法,譬如說孫中界是不是真正是以黑車營運為生的,答案是孫中界開的車子,三年裏才開了約十萬公裏,是公司的車子,這肯定就不是以營運為生的。交通執法單位把證據取得以後,他是不是能夠在法律上,法庭上面稱它是壹個合法的證據,我都是很懷疑的。所以在這個事實情況中,我們很顯然看到對政府的公信力已經造成很大傷害。
應松年:公權力被加速異化嚴重損害社會的道德觀念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會長《今日觀察》特約評論員)
公權力被這樣運用,我覺得這能不能叫做壹般的違法,我認為簡直不能容忍,這把國家的法制放到哪裏去了,還有這樣子的程序的。如果要政府這樣子執法,那就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損害了公民的權利,而且會形成公民將來對政府不信任,甚至於在情緒上會有對立,不僅如此,我覺得這也嚴重地損害了這個社會的道德觀念。實際上我們在行政執法當中,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那是不能作為證據來用的。政府在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還應該查壹查,所有收上來的這些費用,花到哪裏去了,幹什麽花了,這也是很重要的,要把這個漏洞要補上。
王紅:“釣魚執法”違背《行政法》應建立健全完善各項社會制度
(中央黨校政法部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今日觀察》特邀評論員)
正當的整治黑車是必要的,但是通過所謂的“釣魚”式的執法,強行巨額處罰,實際上它是違背《行政法》的,我們現在的執法,不能再犯過去執法過程,體制機制當中存在的壹些(錯誤),重結果、輕過程,重實體、輕程序,重效率、輕公正,重手段、輕目的.
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強勢管理不是目的,執法便民、利民、為民,這才是真正目的。政府的職能定位,到底是管理還是服務,是堵還是疏,是靠嚴厲的監管來整治城市的壹些臟亂差,還是把重點放在建立健全完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
張鴻:要公開“釣魚式執法”所攫取的資金
(《今日觀察》評論員)
首先,應減少執法機關的利益驅動,比如不能給執法部門指標的壓力,就是說今年必須創收,罰款沒收多少。這樣的指標會讓執法部門拼命地去罰人;其次,執法部門自身的驅動力也要減小,比如說罰了多少,能提成多少。這壹次閔行區的兩年的5000萬,能不能公開這些錢到底是去哪了?花在哪裏了?如果罰款不是落在自己的口袋,驅動力也會減少;最後,我特別想對那些寒了心的司機說壹句話:“我相信大家說我以後遇到需要幫助的人,我再也不停下車,這都是壹時的氣話。我希望大家在將來,如果遇到壹個胃疼的人,遇到壹個孕婦,遇到壹個老人,他們需要我們幫助的時候,我們仍然能停下車來讓他們上車,雖然我們可能會覺得如果是假的怎麽辦,但我想還有另外壹個擔心,那就是如果是真的呢?”
霍德明:只有程序正義才能使“釣魚式執法”退出舞臺
(《今日觀察》評論員)
我希望程序正義被當成壹件真的事情來處理,程序正義裏面包括,取證的過程,取證的手段,是不是合法的。固然在很多時候,取證是非常困難的,但是如果壹定要監聽或者竊聽的話,最好在法律上先經過國家相關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同意妳做這件事情。像這次的黑車掃蕩,在取證的過程中間,執法機關壹定要想到程序正義,不能夠光為了經濟利益,就認為它什麽都可以犧牲了。第二件事情,法院要對程序這壹類事情要維持到程序正義,因為行政處罰它不牽涉到司法問題,但當有人對於行政處罰有不同意見時,最後壹定會上告法院,所以從這壹個層次來說,法院是壹個關口。
七、上海商報:糾錯釣魚執法要從法治和制度入手
隨著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幹預,浦東新區發生的孫中界事件被定性為錯誤的“釣魚”式執法,浦東新區政府依法終結此案並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當然,上海市政府並沒有讓事情就此結束,市政府常務會議作出“堅決依法整治非法經營行為,堅決禁止交通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不正當調查取證行為”的決定,市交通港口局從昨天起,組織開展以“整頓交通經營市場秩序、規範交通行政執法行為”為主題的交通行政執法大檢查,進壹步規範交通行政執法行為。
上海交通行政執法大檢查分三個階段進行:第壹階段由各區縣執法大隊開展為期壹周自查,並形成自查書面報告;第二階段由交通港口局組成專項檢查組,通過聽取匯報、座談、查閱案卷、了解公眾反應等方式,對各個區縣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第三階段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抽查,進壹步規範交通行政執法行為。
類似孫中界遭遇“倒鉤”“釣魚”現象,在上海不少,在全國範圍內更普遍。因此以“倒鉤”、“釣魚”方式執法,是壹種系統性的錯誤,簡單為孫中界、張軍事件道歉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倒鉤”、“釣魚”事件的,系統性的錯誤必須用系統性方法解決。上海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大檢查就是系統性糾正錯誤執法中的壹種措施。
根本性地解決“倒鉤”、“釣魚”執法,交通行政執法部門的大檢查是必須的,是比道歉進壹步,然而僅僅大檢查又是遠遠不夠的。我們說,“倒鉤”、“釣魚”執法是系統性的錯誤,其實它更是壹個制度性錯誤,並且在法律法規上存在空隙。
從制度上講,查處黑車很難,而“倒鉤”、“釣魚”方法則使這項任務變得容易了,完成任務,交通執法部門有獎,“鉤子”也有獎。於是“鉤子”、交通執法部門都有積極性。現在糾錯,不僅要消弭不計手段的執法,而且要有釜底抽薪的消除黑車大量產生的條件。
從法律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不得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調查收集證據,“倒鉤”、“釣魚”等取證方法毫無疑問屬不正當手段,執法人員尤其是執法部門對此不會不明白。執法部門之所以采用“倒鉤”、“釣魚”這些不正當的取證手段,除了制度上的缺陷,法律上也存在縫隙。
2006年7月10日起實施的《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在查處非法營運時,現場筆錄、錄音、錄像等均可以作為認定非法營運的證據。這些法規固然使難以開展的查處黑車行動,變得具有更多操作性了。可是,方便不正當取證手段出臺的縫隙也從此出現了。
因此,除了大檢查外,接下來的工作恐怕更多地要從法治和制度上著手深入,而這在依法治國方面尚有許多缺陷的中國社會顯然是壹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必須進壹步認識清楚的是,“孫中界事件”並非壹個簡單的冤假錯案的個案,絕非給壹兩個孫中界、張軍平反(或撤銷案件)就能夠輕易解決的。為了保障公正的市場秩序,黑車還是要繼續嚴厲打擊的,盡管對黑車的定義以及打擊的手段等許多方面應當有更合理的界定和改進。我們相信,老百姓對執法部門自我糾錯的期待並不會僅止步於今後不再有“倒鉤”執法,而是更公正、更有效地執法。因為“倒鉤”的廢止而在執法上因噎廢食、陷入不作為的另壹極端,廣大市民也是不會感到滿意的。
八、根治“釣魚式執法”需三個視角
針對上海孫中界“斷指證清白”事件,上海方面宣布再次成立調查組。目前,各方都高度關註調查組的調查結果。但是記者認為,孫中界個案的解決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如何根除長期存在的“釣魚式執法”。而要想根除“釣魚式執法”,離不開三個視角。
全國視角——上海孫中界事件不是個案
首先是要有全國視角。就在各界對上海“釣魚式執法”案件議論紛紛的時候,媒體近日又報道廣州出現了類似案件。
另外,記者在新華社多媒體數據庫中檢索,竟然發現新華社早在2004年9月就發過《(新華視點)秦皇島:打“黑車”竟現“職業釣魚族”》:在河北省秦皇島市,專門有壹些人為獲取向交通部門舉報非法營運“黑車”的高額獎勵,采取布設圈套誘導司機收費並栽贓的手段,不管是否“黑車”,統統納入他們的舉報範圍,這些人通常被稱作“釣魚族”。
新華社駐黑龍江分社記者早在2007年9月就報道過《哈爾濱規定交通稽查人員“釣魚”執法將被開除》:指出當時哈爾濱市交通局決定,將嚴懲交通管理和稽查人員采用“釣魚”方式執法等6種違法違紀行為,有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壹經查實將立即被開除。由此可見,近幾年“釣魚式執法”在很多地方均已紮根,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因此,即使上海孫中界的個案有了結果,對“釣魚式執法”的調查也不應畫上句號。
執法監督視角——高額獎勵成就“黑色食物鏈”
其次,根治“釣魚式執法”要有執法監督視角。新華社在2008年年底曾經發過壹條消息 《三亞打擊非法運營“黑車”舉報查實每車獎勵1000元》,獎勵可謂不低。而2004年的新華視點稿揭底,1999年秦皇島市海港區交通局就出臺政策鼓勵群眾舉報 “黑車”,“黑車”壹旦被查獲,將被罰款5000元到1萬元,舉報人獲罰款額的20%獎勵。重獎之下不但“有社會正義感”的勇夫多了,而且秦皇島當地形成了不少“釣魚”團夥,領頭人從社會閑雜人員中招來“托兒”,散布於全市各地,到處尋找所謂的“黑車”。這些“托兒”被領頭人拉到可以攔到車輛的路邊,編造
“有困難或有傷殘”等借口欺騙司機,在壹些好心司機按要求停在某處後,聞訊趕來的交通部門執法人員便沖上去,在“釣魚族”指引下在車內找到非法營運的所謂證據——事先放下的錢。“人證”“物證”俱在,司機就會因“參與非法營運”而接受處罰。
上海壹名接受采訪的“釣頭”近日更是坦言,執法部門與“釣頭”談好:抓壹輛黑車給500元,200元 “釣頭”自留,200元給“釣鉤”,另外100元是給執法人員的回扣。由此可見,如果有關部門不加強各地對打擊“黑車”執法過程中的司法監督,高額獎勵就成了“黑色食物鏈”的原動力。不管是職業“釣鉤”們單方面的惡,還是執法人員與“釣鉤”串通壹氣的惡,都會把無辜私家車主逼上無處說理的絕路。
立法視角——“黑車”裁定存在法律漏洞
第三,根治“釣魚式執法”需要立法視角。 2004年新華社播發的新華視點記錄了當時秦皇島市海港區交通局壹位執法人員對上當受罰司機的話:“我知道妳不是跑出租的,但妳這次是非法營運了。交通部的文件沒有規定多少次確定為非法營運,妳以前幹沒幹我不知道,就是針對妳這壹次! ”現在看來,這幾年中,這壹立法漏洞壹直在被執法人員充分利用。近十幾年,汽車大規模進入家庭,同事之間、私家車之間偶爾拼車或互搭順風車的現象數不勝數,彼此之間的“小額經濟往來”也很難避免。但是如果有關部門不對非法運營“黑車”進行更精準的定義,任由執法人員的壹次執法結果定性,必然有侵犯私家車主正當權益的嫌疑。
在這方面,記者認為杭州市政府在全國首開先河,由交通部門對民間自發的“拼車”出行實行備案管理的經驗值得進壹步完善並推廣。這是政府部門體貼民情,尊重民意,鼓勵建設節約型汽車社會的好事。
近些年,為規範出租車運營機制,有關部門不斷出臺壹些法規加大力度打擊“黑車”。但是,如果在打擊“黑車”法規中存在漏洞,並被不法分子和部分執法人員利用,就會形成黑色利益鏈條,嚴重侵犯私家車主的正當權益。因此,孫中界等上海個案的 “蓋棺論定”絕不是“釣魚式執法”杜絕之時。只有在立法環節盡快堵住漏洞,我們才能真正做到亡羊補牢。
參考文獻:
1、飛龍新聞網 >> 財經 >> “釣魚式執法”踐踏了什麽?
2、鳳凰資訊 > 評論 > 社會話題 > 正文上海商報:糾錯釣魚執法要從法治和制度入手
3、人民網>>溫州視窗>>專題:根治“釣魚式執法”需三個視角
3、百度百科“釣魚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