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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產權經濟學研究的基礎,其核心內容是關於交易費用的論斷。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義是科斯在1960年《社會成本問題》壹文中表達的,而“科斯定理”這個術語是喬治·史提格勒(George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較為通俗的解釋是:“在交易費用為零和對產權充分界定並加以實施的條件下,外部性因素不會引起資源的不當配置。因為在此場合,當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將受壹種市場裏的驅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進行談判,也就是說,是外部性因素內部化。”

也有人認為科斯定理是由兩個定理組成的。科斯第壹定理即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場交易成本為零,不管權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場機制會自動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

在交易成本大於零的現實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為:壹旦考慮到市場交易的成本,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經濟組織形式的選擇將會對資源配置效率產生影響。

擴展資料

對科斯定理的這三種說明,對於市場發揮正常作用所需條件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

根據“自由交換論”,如果法定權利是明確規定的,並且交換法定權利的合同能夠強制履行,則法定權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

當農民具有禁止妨害行為的權利,或當鐵路部門具有不受懲罰地濺出火星的權利時,“自由交換論”的條件顯然就得到滿足了。因此,根據科斯定理的自由交換論,農民是否有權禁止鐵路部門或鐵路部門是否有不受懲罰而汙染環境的權利,從效率角度來看是無關緊要的。

無論權利最初分配如何,農民和鐵路部門都樂於繼續權利交換,只要這種交易有利可圖。正如普通商品壹樣,法定權利交易的好處只有等到每種權利由認為其價值最大的壹方得到時才會喪失。

所以,如果農民有權免於火星之苦,而有權濺出火星對鐵路部門比有權免於火星之苦的農民更加重要的話,那麽,農民向鐵路部門出售權利會使雙方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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