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生活安寧權的規定
法律分析:人格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人格權益。自然人在其居住場所具有享受生活安寧、渴望得到健康舒適環境而不受他人影響、侵擾的合法權益,此種權益應歸於人格權的範疇。行為人對自然人所享有的合理個人空間實施滋擾,如超過壹般社會容忍限度後,造成對自然人生活安寧的破壞,應當認為系侵害了其合法的人格權益,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壹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壹)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