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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誌剛事件的判決結果是什麽?

判決結果:

2003年6月27日,廣東省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救治站護工)死刑;李海嬰(被收容人員)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鐘遼國(被收容人員)無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職於廣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孫誌剛在前往網吧的路上,因缺少暫住證,被警察送至廣州市"三無"人員(即無身份證、無暫居證、無用工證明的外來人員)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次日,孫誌剛被收容站送往壹家收容人員救治站。在這裏,孫誌剛受到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收容人員的野蠻毆打,並於3月20日死於這家救治站。這壹事件被稱為"孫誌剛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