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商品條碼包括標準版商品條碼和縮短版商品條碼。標準版商品條碼由廠商識別代碼、商品項目代碼和校驗碼組成。縮短版商品條碼由商品項目識別代碼和校驗碼組成。
我國按照國際物品編碼協會制定的國際通用規則,推廣應用商品條碼。第三條 商品條碼的註冊、編碼、應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商品條碼必須經核準註冊。第五條 商品條碼工作應當依靠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積極引導和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條碼,應用商品條碼技術。第二章 商品條碼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第六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制定並發布商品條碼國家標準;
(三)組織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批準設立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
(五)處理商品條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檢查;
(三)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八條 市、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九條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以下簡稱編碼中心)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二)統壹組織、協調、管理全國商品條碼工作;
(三)負責初審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的設立;
(四)負責審批商品條碼註冊、變更、續展和註銷;
(五)負責全國範圍內商品條碼技術培訓,提供商品條碼技術咨詢與服務;
(六)履行國際物品編碼協會會員職責,開展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條 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領導,其業務工作接受編碼中心的指導、檢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二)組織、協調、管理本地區的商品條碼工作;
(三)負責初審本地區商品條碼註冊、變更、續展和註銷;
(四)負責本地區商品條碼技術培訓,提供商品條碼技術咨詢與服務。第三章 商品條碼註冊和編碼第十壹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第十二條 廠商識別代碼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申請人應當填寫廠商識別代碼註冊申請書,並提供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第十三條 編碼分支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應當在十日內完成初審。對初審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簽署意見並報送編碼中心審批;對初審不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將申請資料退給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四條 編碼中心對初審合格的申請資料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交納的有關費用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批程序。對符合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向申請人核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編碼分支機構並說明理由。第十五條 申請人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由編碼中心發給《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資格。第十六條 編碼中心應當定期公告系統成員及其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第十七條 編碼中心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廠商識別代碼。
系統成員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商品項目代碼和校驗碼。第十八條 商品條碼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表面面積或者標簽可印刷面積四分之壹的,系統成員可以申請使用縮短版商品條碼。
縮短版商品條碼由編碼中心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