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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寶馬撞人案如何量刑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劉某因投資失敗無法接受,失去生活信心,遂產生報復社會心理。5月26日,大連市檢察機關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對大連“5.22”案件犯罪嫌疑人劉某批準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