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免費申領的物品
殘疾人並沒有免費申領的物品,這方面的優惠政策還不存在,只是重度殘疾,在有低保證的情況下,可以享受壹些基本慰問,這個也是有名額的,需要輪班進行。部分地區殘疾人可以嘗試免費申領輔助器具:殘疾人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所在鄉鎮(街道)殘聯提出申請,並提供殘疾人證、身份證、低保證或貧困證明;鄉鎮(街道)殘聯初審後填寫輔助器具申請審批表》、《輔助器具評估適配表》,上報至縣(區)殘聯;縣(區)殘聯審核並進行輔助器具適配評估,發放輔助器具,並負責指導殘疾人使用。
殘疾證辦理需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評定表。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到當地殘聯進行辦理。縣級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並在批準機關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同時將殘疾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評定結論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不予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政府和社會采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條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殘疾人所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