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證券何時被關閉的,為什麽?
證監罰字[2006]10號
當事人:天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同證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泉城路180號,法定代表人段虎。
天同證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壹案,我會現已調查終結,並依法向當事人履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
經查明,2004年10月9日,天同證券從其在中國建設銀行濟南市中分行開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在中國工商銀行濟南歷下支行開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劃出5億元資金,至其分支機構濟寧古槐路證券營業部在中國建設銀行濟寧市分行營業部開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在中國工商銀行濟寧市分行城區支行開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10月10日,該筆資金劃至聯大實業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鄒城支行開立的賬戶(407500430708096001)。2004年11月1日,天同證券從其在中國銀行濟南分行營業部開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劃出8.8億元資金至聯大實業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鄒城支行開立的賬戶(407500430708096001)。天同證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用於融資,數額較大。
上述事實,有天同證券的相關協議書、財務資料、銀行憑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情況說明等證據在案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天同證券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原《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原《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在證券交易中,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第(三)項“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及第壹百三十二條第二款“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規定,構成了原《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條所述“挪用客戶賬戶上的資金”的行為。
鑒於天同證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數額較大,已不再具備繼續經營的條件,依據原《證券法》第二百零壹條“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中有嚴重違法行為,不再具備經營資格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取消其證券業務許可,並責令關閉”的規定,我會決定取消天同證券的證券業務許可,並責令其關閉。對天同證券上述違法行為的相關責任人員將另行處理。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