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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上交槍支是否構成犯罪

主動交槍也屬於犯罪,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主動將槍支上交公安機關,並如實說明情況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等惡劣情節的,予以免除處罰。非法持有槍支,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註意以下兩種情況:

1、要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槍支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支、彈藥,是不能認定為犯罪的;

2、要把該違法犯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槍支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並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