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10歲女童遇害案將於10日宣判,13歲男孩如今怎麽樣?
2019年10月20日,大連13歲男孩蔡某某殺害10歲女孩王某,並拋屍灌木叢。警方對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實施收容教養,期限為3年。隨後,遇害女孩家屬對蔡某某及其父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道歉並賠償壹百余萬元。案件於5月9日開庭,由於涉及未成年人,法院未公開審理,對方缺席到場。
王某父母的訴求包括:壹是要求蔡某某及其父母對王某的被害賠禮道歉;二是爭取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各項經濟賠償;三是要求賠償家屬處理王某後事的交通費和誤工費等。被害女孩王某家屬代理律師田參軍表示,這些賠償訴求,有的是按相關規定和標準計算出來的,有的是估算的,總額為壹百萬余元。
壹個年僅13歲的少年,卻在短短的時間內變成了壹個殺人魔。我們應該反思壹下,對於未成年犯罪此類的問題應該如何正確進行處理?而且對方家長的行為極其惡劣,在他們的兒子犯下滔天罪行時,沒有登門道歉,也沒有進行任何賠償。他們的行為那他的兒子的行為壹樣令人發指。
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我國設立有工讀學校和收容教養所,其適用對象就是有危害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家長應當對未成年人的危害行為承擔財產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財產賠償的結果就可能改變未成年人成長的物質環境,甚至還可能動搖其家長培養教育的信心。
我們都在懷疑是不是對於他們的懲罰太過於慶,才導致這些未成年人竟然能夠做出如此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