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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還要做幾年牢

2018年3月23日上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監獄公開審理吳英減刑壹案。鑒於吳英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法庭當庭作出裁定,將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吳英集資詐騙案是壹個社會影響巨大的刑事案件,2009年至2012年間曾被社會廣泛關註。該案幾經周折,最終在2012年5月21日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吳英被移交監獄執行後,2014年7月11日被減為無期徒刑,今日又被減為25年有期徒刑。那麽,吳英減刑的法律依據是什麽?吳英如果表現良好的話,是否可以提前出獄?

吳英減刑為25年有期徒刑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問法網特邀刑辯律師、北京市國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在珂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十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吳英自2014年被減為無期徒刑後,到現在已經過了三年,吳英確有悔改表現,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吳英如果表現良好,是否可以提前出獄?

李在珂律師表示,如果吳英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過兩年後還可以減刑。幾次減刑下來,刑期有可能不超過二十年。不過,法律也有明文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壹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吳英的情況可以假釋嗎?

李在珂律師表示,如果吳英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根據刑法規定可以假釋。不過,像吳英這種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的,需要實際執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釋。實際執行的時間不包括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也就是說,吳英實際執行的時間得從2014年7月11日開始計算,從這之後實際執行十五年以後,才可以申請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