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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場所治安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了維護公***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場所:

(壹)公***娛樂場所: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廳、迪吧、夜總會、帶歌舞表演的酒吧、電子遊戲廳等;

(二)公***服務場所:桑拿浴場(中心)、美容美發廳(廊)、按摩服務店(中心)、茶館、棋牌室、遊樂場、錄像廳、酒吧(不含歌舞表演)、咖啡館、度假村、網吧等;

(三)公***體育場所:體育場(館)、保齡球館、臺球館、高爾夫球場、賽馬場、健身房、射擊場、遊泳池、溜冰場等;

(四)其他公***場所:影劇院、集貿市場、汽車客運站、證券交易所、音像制品銷售租賃店、書刊銷售租賃店等;

(五)在我市範圍內舉辦的各類大型文體、商貿以及慶典、會展等活動的臨時場所(含戶外的影視劇拍攝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市人民政府決定應當納入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場所。

單位內部對外營業的,前款規定的公***場所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

旅店業的治安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和區(市)縣公安機關是本市公***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

工商、文化、體育、新聞出版、環保、衛生、交通、廣播電視、建設、城管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實施本規定。第四條 公民在公***場所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公民對公***場所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舉報,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公***場所日常治安管理,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第六條 公安人員對公***場所進行治安管理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

公***場所內的人員不得拒絕或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公安機關發現公***場所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該公***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提出整改建議;對不安全隱患等問題嚴重的,應當責令當場改正或限期改正。第七條 公***場所應當達到下列安全要求:

(壹)建築物和各項設施符合有關的安全技術規範,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標誌明顯,符合安全要求;

(二)消防設施設置符合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應付突然停電的應急設施,電器設備符合安全標準;

(四)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公***場所應具備的安全條件。

售票處、財會室、機房、車房、播映室、配電室、鍋爐房、庫房、貴重物品儲藏室、物品寄存處等公***場所除應符合前款要求外還應當按規定配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水上活動場所除應符合本條第壹款要求外還必須配備救護設施和合格的救護人員。第八條 公***場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主動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公***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經營許可證,並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九條 有本規定第二條第壹款第(五)項所列內容之壹的,主辦或承辦單位應於活動舉辦前15日前,持書面申請、治安保衛工作方案、其與承辦場所的安全責任書等材料向市公安局申請安全審查。市公安局應在接到申請後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通知主辦或承辦單位。逾期不通知的,視為批準。

經批準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防止發生安全事故。第十條 公***場所的管理者或經營者應遵守以下規定:

(壹)臨時增加電器設備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二)限員的場所,不得超員經營;

(三)危險的路段、部位應設置防護欄等安全設施;

(四)禁止遊客、顧客、觀眾進入的區域,應設置明顯的標誌;

(五)音響設備的聲級必須符合所在區域環境噪聲允許標準。第十壹條 公***場所內嚴禁下列行為:

(壹)打架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等;

(二)賣淫、嫖娼或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以及進行其他色情活動;

(三)買賣、存放、轉移、使用、吸食、註射毒品;

(四)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

(五)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動;

(六)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物品;

(七)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