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調查與對外貿易救濟的異同是什麽
貿易救濟法律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兩部分,作為國內法的貿易救濟法律是國內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作為國際法的貿易救濟法律是世貿組織法律體系的壹個重要內容。世貿組織有關規則是在各國貿易救濟法律制度基礎上,通過討價還價之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是貿易救濟的主要方式。
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成員方在進口產品傾銷、補貼和過激增長等給其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護國內產業不受損害。
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都屬於貿易救濟措施。反補貼和反傾銷措施針對的是價格歧視這種不公平貿易行為,保障措施針對的是進口產品激增的情況。
為充分利用wTo規則,維護國內市場國內外商品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秩序,我國依據wTO有關《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保障措施協議》以及我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和國反補貼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反傾銷條例》以及針對保障措施的有關規定。
傾銷壹般是指壹國出口商以低於產品正常價值的價格,將產品出口到另壹國市場的行為。出口國為了占有進口國市場,用價格手段擾亂進口國市場.打擊進口國競爭對手,使進口國的相關產業因不堪低價競爭而紛紛關閉,造成進口國壹系列的闡題,如國內產品市場份額的減少,工業萎縮、就業機會減少等,同時還會嚴重影響國家經濟發展和國家財政。因此,各國往往通過國內立法手段進行反擊。
我國依據、WTO關於《反傾銷協議》以及《中華人民***和國反傾銷條例》實施反傾銷措施。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和最終反傾銷措施。
1臨時反傾銷措施
臨時反傾銷措施是指進口方主管機構經過調查,初步認定被指控產品存在傾銷,並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損害,據此可以依據wTO所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在
全部調查結柬之前,采取臨時性的反傾銷措施,以肪止在調查期間國內產業繼續受到損害。
臨時反傾銷措施有兩種形式:壹是征收臨時反傾銷稅;二是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僳。
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做出決定,出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由國務醅外經霞主管部門做出決定並予吼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曩額錆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延長至9個月。
2.展終反傾銷措施
對終裁確定傾銷成立並對進口過產業產生巨大損害的,可以在正常海關稅費之外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修銷稅,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做出決定,由國務院經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反傾銷稅的征收自決定征收之日起不超過5年。
補貼是指由政府或公***機構對企業提供財政資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使本國產業或企業得到利益的措施。補貼作為公***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各國廣泛采用。但補貼措施如使用不當也會導致不公平競爭,對進口方或第三方的相關產業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損害。
反補貼與反傾銷的措施相同,也分為臨時反補貼措施和最終反補貼措施。
臨時反補貼措施
進口方主管機構應國內相關產業的申請,對受補貼的進口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初裁確定補貼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臨時反補貼措
施。臨時反補貼措施采取以現金保證金或者保函作為擔保的征收臨時反補貼稅的形式。
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作出決定,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
實煎之日起執行。
臨時反補貼措旋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
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成員方在進口產品傾銷、補貼和過激增長等給其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護國內產業不受損害。
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都屬於貿易救濟措施。反補貼和反傾銷措施針對的是價格歧視這種不公平貿易行為,保障措施針對的是進口產品激增的情況。
為充分利用wTo規則,維護國內市場國內外商品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秩序,我國依據wTO有關《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保障措施協議》以及我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和國反補貼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反傾銷條例》以及針對保障措施的有關規定。
對外貿易調查:是指為維護壹國的對外貿易秩序,對有關該國商品、技術和服務的對外貿易事項進行的調查。對外貿易調查與對外貿易救濟措施聯系緊密。對外貿易救濟的前提和依據是對外貿易調查的結果。對外貿易救濟和與對外貿易調查相互銜接。當調查結果確認後,就可據此采取對應的救濟措施。
貿易調查已經成為各主要貿易國保護本國產業和市場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隨著我國對外貿易量的不斷擴大,貿易調查已成為消除貿易壁壘、維護良好的貿易秩序、保護本國產業的重要法律依據。為應對針對我國人世承諾而濫用救濟措施的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產業的利益,對外貿易法規定了對外貿易調查的相關制度。
範圍:
對外貿易調查已成為各主要貿易國保護本國產業和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應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貿易壁壘和不公平競爭,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產業的發展,《對外貿易法》規定了調查制度,並在貿易壁壘、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體的規則,通過對外調查,確定各種損害貿易秩序和產業發展的事實,以便采取適當的外貿救濟措施。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規定,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1]
(1)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
(2)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壁壘。
(3)為確定是否應當依法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
(4)規避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
(5)對外貿易中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
(6)為執行對外貿易法相關條款的規定需要調查的事項。
《對外貿易法》第7條規定,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第29條第2款規定,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在壹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第30條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壹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壹,並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31條規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華人民***和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和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采取必要的措施。第32條第3款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有前款違法行為,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33條第3款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7)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需要調查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