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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護政策 大米進口

法律分析:(1)狹義的農業保護政策:這種對農業保護政策的界定通常強調農產品邊境保護、價格支持和生產資料補貼等方面,代表性的有:日本學者速水佑次郎、神門善久在《農業經濟論》(中國農業出版社,1986 版。)中提到:所謂農業保護政策是指政府介入農產品或生產資料市場,將農產品價格提高到市場均衡價格以上,或降低農戶的生產資料使用成本,甚至以直接支付的方式,提高農業生產者收益的政策。

(2)廣義的農業保護政策:這種觀點認為,農業保護政策的目標包括提高農業生產力、增加農業生產者收入、保護糧食安全等多方面。在具體政策上不僅包括邊境政策、價格幹預政策和收入支持政策,還包括諸如農業科技支持,農業基礎設施等與促進農業發展相關的其他政策和措施。代表性的有:潘盛洲在《農業保護政策的比較研究》(中國農業出版社,1999 年版。)中提到:農業支持政策和保護是指在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政府為確保農業發展基礎作用,使農業的發展與國民經濟其他產業的發展相適應,以便實現整個國民經濟持續、協調、快速發展而采取的壹系列保護和支持農業的政策的綜合;李建平在《我國農業保護政策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 年版。)中提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實現農業持續健康發展,進而促進農業與工業發展相適應並有效地支撐國民經濟穩定、協調發展,而對農業采取的壹系列保護和支持政策的總和。

法律依據:《農業保險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 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享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第七條 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範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