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支付違約金壹般是多少
壹、逾期付款
逾期付款包括未按約定期限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支付價款的行為,是壹種違約行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如何確定計算違約金的標準是壹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3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了《關於延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比例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3月向黑龍江省高院作出了《關於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復函》。該復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答復:“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但是,這壹計算逾期付款的標準很快不適應實際情況。
於是,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同壹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16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又作出了《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該批復仍然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將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規定為逾期付款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這壹批復所確定的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隨著有關金融政策的調整,與現實有較大差距,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8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又請示同壹問題。這樣,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2月16日公布了《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
《批復》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三、《批復》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第壹,確立的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與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復函和批復的原則壹致。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實際上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由法院對合同中應定事項的補充或者對當事人相關意願的推定,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代替當事人填補合同欠缺內容。逾期歸還貸款行為實際上是逾期付款的典型形式,也是數量最多的壹種形式,逾期貸款計收利息既包含了金融機構應收的利息,也包含了罰息成分即相當於違約金的部分。因而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準對其他逾期付款行為的違約金計算有重大的參考價值。
第二,人民法院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隨著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變化而變化。這樣,最高人民法院不必專門頒布司法解釋。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都是以中國人民銀行確立的相關標準作為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但壹般來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總是滯後,不利於正確處理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爭議。
《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 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是對本批復公布時作出的壹個舉例。但這例子仍然滯後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故在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修改另外,除當事人對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終止日期有明確約定外,人民法院應當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到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合同中如果有違約付款的行為,賠償違約金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就不用支付違約金,債權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應當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己造成損失的證據,從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支付的錢款之日起,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