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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昌市收取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費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南昌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試行條例》關於擬定具體實施辦法的要求,特就收取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費的問題,擬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凡未納入統建的建設項目,依照《南昌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試行條例》中第三條和第十條規定,均須收取綜合開發費。其收費標準和收費手續,按本實施細則執行。第三條 收取綜合開發費,目的是為了償還我市多年來城市建設的“欠帳”。用以改善城市公用設施配套水平低、交通擁擠、排水不暢、住房緊張、城市環境差、郵電設施落後、新區商業網點少,以及群眾生活不便的狀況。第二章 收費標準第四條 收取綜合開發費,按地段範圍、建築面積、土地類別、建設項目的性質和投資來源等不同情況予以綜合考慮。第五條 根據我市不同地段,劃分為以下三個範圍。

第壹範圍:以八壹廣場為中心,東至洪都大道東邊路沿石壹百公尺以內;南至三店西路南邊路沿石三十公尺以內;西至沿江撫河;北至青山路地段的李家莊以內。

第二範圍:自洪都大道東邊路沿石壹百公尺往東至五幹壹分渠以內;自三店西路南邊路沿石三十公尺往南至朱姑橋以內;自青山路地段李家莊往北至富大有堤。朝陽地區:東至撫河;南至將軍渡閘;西至贛江東;北至新州尾。昌北地區:瀛上橋以南,市區與新建縣交界處;東至魚目山閘。

第三範圍:除上述兩個範圍外的地段為第三範圍。

以上三個範圍具體分界線,按審定的城市詳圖為準。

在各個範圍內,收取綜合開發費的原則是:

1.若在第壹範圍內興建各類建築,不論是否需征用零星土地,只按建築面積收取綜合開發費。

2.若在第二、三範圍內,如需征用土地興建的建設項目,原則上只按征用的土地面積收取綜合開發費。

3.若在第二、三範圍內,不需征用土地興建的建設項目,只按建築面積收取綜合開發費。

上述三種情況的綜合開發費,再按本細則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條減免原則,綜合考慮收取。第六條 按建築面積收費,采用依建築層次逐層遞減的辦法。以第壹層為起點,每平方米收費六十元。以後逐層的減收幅度為十分之壹,即從第十壹層(含第十壹層)以上建築面積不再收取綜合開發費(見下圖)。地下室可以免收。第七條 按土地類別收費,根據土地不同類別,每畝分別收費如下:菜地五萬元,水田四萬元,旱地三萬元、山地二萬元,荒山(草山)壹萬元。第八條 按建設項目的性質和投資來源,分別予以免收或減收。

屬下列項目可全部免收:

 第十壹層 0

 第 十 層… 6元/M2

 第 九 層…… 12

 第 八 層……… 18

 第 七 層………… 24

 第 六 層…………… 30

 第 五 層……………… 36

 第 四 層………………… 42

 第 三 層…………………… 48

 第 二 層……………………… 54

 第 壹 層………………………… 60元/M2

 撥款

1.國家和省預算內安排的“撥改貸”基本建設投資的全部建築項目(即交免建築稅的項目);

2.有利於我市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汙染和自然環境破壞的建設項目:

3.屬於城市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配套的城市供水、排水、煤氣、郵電、公***交通、園林綠化和治安、消防、人民防空建設項目;

4.各類學校的教育設施、展覽館、紀念館、圖書館、文化館、檔案館、體育館、科技大樓、教育培訓中心、醫院醫護設施的建設項目;

5.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需搬離城區遷往郊外的建設項目;

6.經批準的單位和私人按原面積舊房翻修和危房改造項目,以及市房管部門所管公房需增加層次或擴大建築面積的舊房、危房改造項目(但單位和私人若擴大面積仍須按新增面積收費);

7.國家和地方財政對房管部門給予住宅補貼投資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家試行補貼出售的商品房項目;

以上第2、3、4、7款須經市城建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屬下列項目可部分減免:

8.外地來我市投資興建或與我省、市合資興建的各類建設項目,經市城建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可以減免綜合開發費的二分之壹;

9.屬於更新改造措施或基本建設項目中用於擴大再生產的生產性建築,經主管市長批準可以免收或減收綜合開發費。

上述第2、3、4、8款的建設項目中,對住宅、食堂、車庫、俱樂部、招待所等生產、生活附屬建築在壹、二、三範圍內仍應收取綜合開發費,不予減免。

若壹棟建築物為綜合性質,則應按比例審定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