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經營範圍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停車場管理;機械設備的設計;計算機軟硬件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機械設備租賃;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國內廣告業務;園林綠化工程;物業服務;會議及展覽展示服務;市場營銷策劃;企業管理咨詢;商務信息咨詢;建築裝飾工程設計與施工;照明設備、建築材料、機械設備及電子產品的批發。房地產綜合開發、房屋租賃 ;物業管理;戶外廣告、道路綠化及工程施工咨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房屋租賃、汽車租賃,熱力生產和供應,房地產開發,室內外裝飾裝修,商品房銷售、建築材料銷售,酒店管理服務、房產中介服務、物業管理服務、停車場服務、家政服務、餐飲管理服務、旅遊咨詢服務、養老服務、健身服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服務,教育信息咨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