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在學校跳樓責任怎麽劃分
1.如果學生墜樓是個人原因導致,學校也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那麽責任由學生自己承擔;
2.如果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話就要對學生的傷亡承擔侵權責任;
3.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話,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但事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學生身在校內,校方有義務對其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有義務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但學校不用負全責,會根據自殺事件的主觀程度來劃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
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範圍壹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學生在學校受傷怎麽報保險
學生在學校受傷後想要報銷意外險的,應當先聯系所承保的保險機構,根據對方的要求提供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