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關於危害國際民航安全罪的規定。
答案:1970年《海牙公約》,全稱為《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也稱反劫持公約,1970年12月6日訂於海牙,自1971年10月14日生效。該公約規定: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或用任何其他脅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該航空器,或任何此類未遂行為或其***犯,即構成刑事犯罪(第1條)。公約規定,在其境內發現被指稱的犯罪分子的締約國,如不將此人引渡則應起訴。各締約國承允以嚴厲刑罰懲治犯罪。該公約適用於在其內發生犯罪的航空器的起飛點或實際降落地點是在該航空器登記國領土以外的情況,不論該航空器是從事國際飛行還是國內飛行。
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全稱為《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也稱反破壞公約,1971年9月23日訂於蒙特利爾,自1973年1月26日生效。公約規定下列行為構成犯罪:(1) 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實施暴力行為,如該行為足以危及該航空器的安全;(2) 破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對該航空器造成損壞使其不能飛行或足以危及飛行安全;(3) 不論采取何種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或使他人放置壹種裝置或物質,該裝置或物質具有破壞該航空器,或者對其造成損壞使其不能飛行或足以危害其飛行安全的特性;(4) 破壞或損壞航行設施或擾亂其工作,若任何此種行為足以危及其飛行中航空器的安全;(5) 傳遞他明知是虛假的情報,由此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所謂航空器在“飛行中”是指航空器從裝載完畢、機艙外部各門均已關閉時起,直到打開任壹艙門以便卸載為止,被認為是在飛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時,在主管當局接管對該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責任前,應被認為仍在飛行中。
所謂航空器在“使用中”是指從地面人員或機組人員為壹確定的飛行而對航空器進行飛行前的準備時起,直到降落後24小時止,該航空器應被認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況下,使用的期間應包括航空器在飛行中的整個時間。
這兩個公約雖然對犯罪作了明確規定,並對罪狀作了簡要表述,但定什麽罪名,仍需依據追訴犯罪的國家的國內法確定。公約雖明確規定,應對犯罪予以“嚴厲懲罰”,但何謂“嚴厲懲罰”,公約並未規定,只能依據追訴犯罪的國家的國內法確定,壹般認為,在國內法關於罪狀和罪名的法定刑中,在所適用的量刑幅度範圍內,處以最高刑罰,即應是公約所指的“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