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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管理條例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什麽

無線電管理條例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

跟據相關規定,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其他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目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布。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但下列頻率除外:

(壹)業余無線電臺、公眾對講機、制式無線電臺使用的頻率;

(二)國際安全與遇險系統,用於航空、水上移動業務和無線電導航業務的國際固定頻率;

(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頻率。

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所申請的無線電頻率符合無線電頻率劃分和使用規定,有明確具體的用途;

(二)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技術方案可行;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對依法使用的其他無線電頻率不會產生有害幹擾。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依照相關規定的條件,並綜合考慮國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頻率的情況,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其他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目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布。生產或者進口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核定的技術指標,並在設備上標註型號核準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