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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斌的事件分析

北京警方證實,2011年9月6日涉嫌在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毆打他人並損壞他人機動車的兩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其中犯罪嫌疑人蘇某當時駕駛的“晉O-00888”奧迪車懸掛號牌系山西省某司法機關壹車輛所有,案發時該司法機關車輛及車牌均在山西,可認定蘇某車牌號系偽造。

山西省公安廳經調查後發現,“晉O-00888”車牌2004年8月前為山西省國稅局使用,2004年8月已上交山西省交管機關;“晉O-00888”號車現為白色豐田牌CA6520UE4(越野車),所有人為山西省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而且註冊登記以來未補領過號牌。

北京和山西警方透露的重要信息表明,涉案奧迪車懸掛的“晉O-00888”車牌有套牌嫌疑。果真如此,車輛所有者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通過的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如果“晉O-00888”不是套牌,恐怕將成為別有玄機的“案中案”,更要查個水落石出。

套用社會車輛號牌與套用政府機關車輛號牌性質有壹定區別。首先,影響更惡劣。由於套牌者往往懸掛著套用的政府機關號牌肆無忌憚地闖紅燈、走緊急車道,公然多次惡意違法,會給相關政府機關形象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其次,在套牌車被卷入“晉O-00888”這樣的惡性打人案時,往往會在網絡上引起不明真相的網友的猜測,在“裂變速度”的傳播中對政府機關形象造成更惡劣的社會影響和難以挽回的損失。

本質來說,政府機關專用號段的車牌屬於國家機關證件的壹種。近幾年,在蘭州、鄭州、烏魯木齊等各地頻頻出現的盜竊車牌小額敲詐案件中,很多盜竊他人車牌的罪犯被法院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懲處。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認為,懸掛在機動車上、在審的車牌具有國家機關依法頒發的國家機關證件的性質。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懲處盜竊車牌犯罪,有法律依據,同時有利於打擊此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