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名權糾紛
正當美國籃球巨星“飛人”邁克爾·喬丹(下稱喬丹)起訴喬丹體育的官司淡出公眾視線之時,2013年4月8日,喬丹體育方面表示,喬丹的起訴直接導致該公司上市受阻,宣布已起訴喬丹本人,要求其恢復公司名譽,並索賠800萬美金。2013年4月2日,泉州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4月27日開庭審理原告邁克爾·喬丹訴被告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貿易有限公司姓名權糾紛案,“喬丹體育”的律師在庭審中表示,品牌之所以取名中文“喬丹”,其實本意為“南方之草木”。
庭審中,原告“飛人喬丹”方表示,被告未經允許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原告名字,攀附原告名聲,侵犯原告姓名權,且嚴重誤導了中國廣大消費者,被告的侵權行為持續了十多年,且到2014年為止,還在持續,原告現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不當行為。同時,將索賠數額從原來的4萬余元提高到114萬余元。
被告“喬丹體育”方則表示,我國《民法通則》對姓名權的保護適用於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而邁克爾·喬丹是美國公民,且從未在中國居住過,不是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其援引《民法通則》的規定在中國境內主張姓名權於法不符,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依照中國法律規定,構成法律保護的姓名權客體必須是公民決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喬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慣常翻譯,不構成我國法律下的姓名權客體。
邁克爾·喬丹2012年發表聲明,指責“喬丹體育”未經授權使用他的中文名字、球衣號碼23號、“甚至試圖用他孩子的名字從事經營活動”。在他的訴訟請求中要求,“喬丹體育”應立即停止濫用其姓名的行為,並讓中國消費者了解他跟喬丹體育沒有任何關系。
上海律師丁金坤表示,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都保護姓名權,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但法律是有地域性的,通常法律保護的對象是本國境內的本國公民,對於不在本國境內的外國人,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是不保護的。因此喬丹起訴姓名權侵權,缺乏法律依據。
在有20余萬網友參加的新浪網“喬丹訴訟”民意測驗中,有51.2%的人認為喬丹體育不侵權,44.4%的人認為構成侵權,而4.4%的人選擇了“不好說”。
據悉,喬丹體育於2012年6月宣布已經註銷了部分“可能被誤解的防禦性商標”,其中包括與喬丹兩個兒子名字的中英文寫法壹致的“傑弗裏喬丹”“馬庫斯喬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變體的商標。分析人士認為,主動申請撤銷相關商標並公示,是喬丹體育的主動示好之舉。
2015年年初喬丹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撤銷關於“QIAODAN”、“僑丹”、“喬丹王”在內的多個爭議商標,但壹審被駁回。喬丹在4月再次提起訴訟,5月訴求再次被駁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78起中的32起做出判決,決定維持壹審原判,駁回喬丹的訴求。
喬丹體育公司代理律師表示:“喬丹本人的姓氏為‘JORDAN’,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國壹個普通的姓氏,很難認定‘喬丹’品牌與邁克爾-喬丹本人存在必然聯系。雖然喬丹本人擁有很高的社會知名度,但這並不代表他的姓氏在產品商標方面擁有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