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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宣判9起汙染環境案

近日,河北省滄州市集中宣判了9起汙染環境犯罪案件,9起案件的被告人非法排汙、傾倒廢液、汙染物,導致水質超標,河流汙染。現將9起案件公布如下:

1、任丘市吳張傑非法排汙超標案

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吳張傑在任丘市西環路辦事處思賢工業區自己經營的電鍍廠內投資建設鍍鋅生產線壹條。2014年1月4日,吳張傑在沒有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排汙許可證和未建成汙水處理設施的情況下,將該項目正式投入生產。自2014年1月4日至1月8日,吳張傑利用該生產線從事非法鍍鋅,產生的含酸廢水未經處理直接通過下水道排入溝渠。經任丘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測站監測,該場所排放的廢水中重金屬六價鉻含量為49.9mg/L,超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248.5倍,總鋅含量140mg/L,超過國家標準92.3倍。

任丘市人民法院以犯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吳張傑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2、獻縣陳俊聯非法排汙超標案

2013年12月,被告人陳俊聯在無任何資質及生產許可的情況下,在獻縣淮鎮東後莊村內開辦個體電鍍加工廠,並設置暗管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汙水不經任何無害處理,直接排向廠區內的滲坑,該滲坑沒有任何防漏、防滲措施。經調查,排放的汙水中含有鹽酸、硝酸、鉻、鋅、銅、鎳等重金屬的有害物質。2013年12月20日,滄州市環境監測站對淮鎮後莊陳俊聯鍍鋅廠總排口、廠內滲坑中廢水進行采樣,經監測,廢水中的重金屬含量嚴重超出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

獻縣人民法院以犯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陳俊聯有期徒刑壹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

3、獻縣周慶華、周倩非法排汙超標案

2013年10月7日至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周慶華、周倩等人在獻縣張村鄉古今莊村北壹廢棄養豬場內開辦電鍍廠,在無任何資質及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廠區內安裝冷鍍加工設備,為建築用腳手架進行鍍鋅加工,並在地下埋壹排水管道,將生產過程中的汙水不經任何無害處理,直接排向廠區北側滲坑,該滲坑沒有任何防漏、防滲措施。經查,排放的汙水中含有鹽酸、硝酸、鉻、鋅等重金屬的有害物質,造成周邊環境汙染。經監測,獻縣古今莊周慶華電鍍廠廠北坑中的汙水重金屬含量嚴重超標。獻縣人民法院以犯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周慶華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判處被告人周倩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壹萬元。

4、南皮縣姜紅廷排汙超標案

2013年11月,被告人姜紅廷在無環保審批手續,無汙染防治設備的情況下,擅自在南皮縣四角樓村壹養豬場內開辦電鍍加工廠,從事鍍鋅加工業務,加工過程中產生大量含有有毒物質重金屬鋅、鉻的汙水未經任何無害化處理直接排放到了西側蘆葦坑裏,經監測該處電鍍非法排放的廢水含總鋅為56.6mg/L(國家規定排放限值為1.5mg/L,超標36.7倍)、總鉻25.4mg/L(國家規定排放限值為1.0mg/L,超標24.4倍)、六價鉻14.4mg/L(國家規定排放限值為0.2mg/L,超標71倍)。案發後,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南皮縣人民法院以犯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姜紅廷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5、南皮縣李衛升非法排汙超標案

2013年6月份,被告人李衛升在無環保審批手續,無汙染防治設備的情況下,擅自在南皮縣武港路南長征五金廠西側壹舊車間內非法經營電鍍加工廠,從事鍍鋅加工業務,加工過程中產生大量含有有毒物質重金屬鋅、鉻的汙水,不經任何無害化處理,將生產過程中電鍍汙水直接排放到車間北面的荒地裏,經監測,該處電鍍廠非法排放的廢水重金屬含量嚴重超出國家規定排放限值。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李衛升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南皮縣人民法院以犯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李衛升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6、南皮縣周長德非法排汙超標案

2013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周長德在南皮縣鮑官屯鎮鮑官屯村自家院內,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無汙水處理設備的情況下,私自經營電渡廠,並將電鍍產生的廢水通過暗管直通公路東側的水溝。2014年1月8日被南皮縣環保局查獲,經南皮縣環境監測站監測,該電渡廠排放的廢水中含總鋅為594mg/L,國家規定排放限值為1.5mg/L,超標394.5倍;總鉻為46.6mg/L,國家規定排放限值為1.0mg/L,超標45.6倍;六價鉻為0.076mg/L,國家規定排放限值為0.2mg/L。

南皮縣人民法院以犯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周長德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

7、黃驊市劉建春鍍鋅廠非法排汙超標案

2014年3月,被告人劉建春在無環保審批手續、無汙染治理設施的情況下,在黃驊市常郭鎮西泊莊村西的簡易房內進行鍍鋅生產,並將鍍鋅過程中產生的廢酸液非法排放。黃驊市環境保護局對廢液進行采樣,經黃驊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劉建春鍍鋅廠排放的廢液中六價鉻濃度為192mg/L,屬於嚴重環境汙染。黃驊市人民法院以犯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劉建春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三千元。

8、青縣郭家友非法排汙超標案

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間,被告人郭家友未經過環保部門環評許可的情況下,在青縣馬廠鎮楊官店二村個人住房內非法從事電鍍加工,並將生產的廢水直接排放到住房南側的水坑內。2014年3月16日,青縣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被告人郭家友的廠房進行現場取證。經過檢測,其電鍍加工處排水中總鋅含量為12.0mg/L。2014年4月3日,郭家友主動到青縣公安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青縣人民法院以犯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郭家友有期徒刑壹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

9、青縣王進汙染河流案

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王進駕駛罐車在滄縣杜林酸廠購進鹽酸運輸到廊坊市銷售,當天晚上,王進將剩余在罐底的三噸鹽酸用水稀釋後傾倒入子牙新河內,致使河流被部分汙染。青縣人民法院以犯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王進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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