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處罰3名學生的依據是否充足?
沒有。
首先,《復旦大 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的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賣 淫、嫖 娼,或組織、強 迫、引 誘、容 留、介紹他人賣 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既然條例裏都寫得明明白白,那麽按照條例辦事,是不是就該理直氣壯呢?從這個角度來說,復旦大 學做得是絕對沒有錯的。
其次,有人質 疑學 校不應該把學 生的姓名和學籍號等信息都暴 露出來。這或許是壹個小瑕 疵,但是誰又能說不是復旦大 學在表明自己的決心呢?既然妳敢做,我就敢公開!這樣的處置手法,對於那些蠢 蠢欲 動的學 生應該有著殺 雞 儆 猴的阻 遏作用的。
第三,從三名學 生犯錯的時間線來說,復旦大 學如此處理也是被逼無奈。我們來看壹下三個人犯錯的時間:2019級碩士研究生李某是在2020年9月7日;復旦大 學2019級博士研究生陳某是在2020年9月26日;而2020級碩士研究生葛某是在2021年1月13日。也就是說,在不到五個月的時間裏,復旦大 學就發生了三次嫖 娼案件。
這種情況如果不能施以重手,學 校的條例就會成為壹張廢 紙,那麽這樣的事就有可能成壹種蔓 延的態勢。也正是為了嚴肅紀律,亮明態度,他們才忍痛對三名學 生進行最嚴 厲的處理。而目的就是對“學生思想品德教育、法治教育,對學 生發生我們不願意看到的情況,深感痛心,希望通過這些案 例能警 示師生,維護學 校良好育人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