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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公安局警務督察大隊長和縣公安局長那個權利大

縣公安局長大。

1、權利範圍廣。縣公安局長主要負責縣區中的信訪、維穩、治安壹系列的工作,而地級市公安局警務督察大隊長只負責公安局內部的工作,在發生問題時也需要聽從縣公安局長安排。

2、級別更高。縣公安局長通常身兼數職,在機構規格上屬於縣長兼任副處,而地級市公安局警務督察大隊長只有副處級別,因此不如縣公安局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