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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在新中國成立後是哪壹年廢除的?

我國在1979年的刑法中規定了通奸罪。但是在1997年新的刑法中廢除了這個罪名,取代它的應該是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其實,在現實中有太多的事情都是可以運用刑法現有法條的,不壹定要每個罪都規定。

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通奸是壹定犯罪行為。具體如下:

1、“破壞軍婚罪”。即如果壹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同居的,則構成了“破壞軍婚罪”。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59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強奸罪”。即和未滿14歲的幼女通奸的,以強奸論處。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二款:“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對方已婚、或雙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對方公開以夫妻的名義同居、通奸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此種行為算作是事實婚姻,以重婚論。

參照法條:《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般情況下的通奸雖然不是犯罪行為,但是,這是不道德的行為。是受到社會所唾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