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儲存標準規範
1、危險化學品須分類存放。嚴禁固體、液體、氣體危險化學品混合存放;
2、相互抵觸的物質,或者使用不壹樣滅火劑的物質,必須采取隔開儲存方式;
3、危險化學品儲存點所應保持幹燥、清潔,應采用避光、通氣、防潮、防靜電措施並嚴禁煙火,室內溫度宜控制在5-35C,相對濕度宜控制在低於 80%;
4、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存;
5、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6、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築物中貯存;
7、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貯存在壹級建築物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8、各種商品(氣瓶裝除外)不應直接落地存放,壹般應墊 15 cm 以上。遇濕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應適當增加下墊高度;
9、固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儲存時應保持“五距”:與垛距離不少於 0.5 米,與柱距離不少於 0.5 米,與墻距離不少於0.5米,與天花板距離不少於0.5米,主通道距離不少於1.8米;
10、液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
(1)分類放置標識明確;
(2)設置防泄漏措施。(如防泄漏地溝、圍堰、防泄漏托盤等);
(3)嚴禁超高堆放。
11、工業氣瓶的儲存要求:
(1)氣瓶的儲存點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氣瓶的儲存點應通風幹燥,避免陽光直射;
(2)氣瓶放置應整齊,空實瓶必須分開放置,明確標識;空實瓶的安全距離不小於1.5米,空實瓶立放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傾倒措施。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