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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去最高院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壹般不直接受理壹審案件。如果妳對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壹審民事判決不服的話,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壹審判決中會告訴妳上訴的方式和途徑。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都有壹定的審級規定,如果妳越級起訴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向最高法申訴需要提供申訴狀、壹審裁判文書、二審裁判文書以及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提交的裁判文書必須是原件,且生效裁判文書的級別必須是省級法院以上。申訴狀應當寫清楚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需要案件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最高法院的申訴:申訴必須逐級進行,先到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申訴,然後再到上壹級法院,最後最高法院才能受理。當事人對刑事、國家賠償案件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不服,對於請求督促執行法院盡快執行的、請求糾正執行行為的申訴信訪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二條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壹、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三)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