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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隊伍存在的廉潔問題及對策

淺析產生司法腐敗的原因和對策

由於受當前社會不正之風的侵蝕和影響,司法機關內部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現象相當嚴重,有的甚至有索賄受賄、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而淪為“階下囚”,這些問題雖然發生在少數人身上,但卻嚴重玷汙了司法機關的形象,被人民群眾稱之為司法腐敗,已逐漸成為社會各界關註的焦點、熱點。為什麽在社會精神文明高度發展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不斷健全的今天,而肩負著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司法隊伍卻出現腐敗現象呢?現筆者試從其產生原因,預防對策方面做膚淺剖析,以其起到減少、預防司法腐敗的作用。

壹、 產生司法腐敗的原因

產生司法腐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身內部原因,也有社會不正之風的影響,擇其要者,主要有三個方面:

1、 社會不正之風的影響是產生司法腐敗的汙染源。

眾所周知,近幾年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確立,社會經濟高速發展,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得到了極大改善,但勿庸諱言,也由於種種原因,那些過去曾被長期批判鞭撻的“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資產階級腐朽思想也與之俱生,而且呈蔓延發展趨勢。作為經常接觸社會陰暗面和形形色色犯罪分子的司法機關,自然也難免會受到各種不正之風的腐蝕,使壹些幹警的人生觀、價值觀、榮辱觀潛移默化地發生了變化。如近些年來,壹些幹警為人民服務的觀念淡薄了,個人主義滋長了;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丟掉了,享樂主義膨脹了;廉潔執法的榮譽感忘卻了,利用權力撈取個人好處的邪念萌生了。這些"內因"使他們經不起糖衣炮彈的襲擊,最終被金錢和貪欲所吞嚙。另壹方面,目前,愈亂愈烈的說情送禮風也導致司法腐敗的壹個重要誘因。當前,壹些打官司、辦事情,習慣於拉關系、走後門,搞權錢交易、權情交易、權權交易,在通過法律解決矛盾時,他們不是依靠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千方百計通過各種渠道向執法人員送禮行賄,企圖打通關節,使執法人員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處理,許多案子剛接手,雙方說情人就接踵而至,出現了“案子剛進門,雙方都托人”的怪現象。以致造成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屢禁不止,成為產生司法腐敗的土壤和溫床。

2、 缺乏有效的權力監督機制,是產生司法腐敗的“催生劑”。

不少有識之士認為,個人權力高度膨漲,缺少監督制約,必然導致腐敗。作為執法人員,盡管其大都“官小職微”,但他們在處理具體案件中,卻掌握壹定的權力,有的甚至掌握著生殺予奪大權。因此,加強對他們的監督,特別是在個案中實行監督,尤其顯得迫切和必要。就目前我國的監督機制來講,有權力機關的法律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等等。可是,由於我國的法制建設還未完全走上正規,在懲治和預防司法腐敗的立法方面存在著明顯不足,對司法部門的監督還顯得非常不力。首先,就人大及常委會的法律監督而言,由於長期以來沒有法律依據,缺少監督程序和措施,常常是過問壹下案件的審理情況,而不能發現程序和措施,常常是過問壹個案件的審理情況,而不能發現掌握司法腐敗的實質問題;就人民群眾監督而言,由於不少群眾認為“民告官”徒勞無益,害怕打擊報復,對司法腐敗現象采取壹種克制、忍耐的態度,造成司法人員違法違紀的傳聞多,真正受到查處的少;就內部監督而言,由於司法人員具有特定的身份,他們的違法犯罪活動又往往是在“執法”的名義下進行的,犯罪行為具有較大的隱蔽性,查處工作阻力、壓力比較多,使壹些案件難以查處,或者嚴查寬處,甚至不了了之。在司法幹警缺乏社會各方面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就難免使壹些腐敗滋生和蔓延。

3、 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內部管理不嚴是產生司法腐敗的內因。

首先,思想政治工作普遍薄弱。目前,壹些司法機關不同程度存在重業務素質輕政治素質,重辦案輕政治學習,重物質建設輕思想建設的現象,使個別幹警的人生觀發生扭曲和錯位,將權力商品化、市場化而產生司法腐敗。其次,有些司法機關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抓落實不夠。近些年來,有的司法機關雖然都制定了清廉從政、嚴肅辦案等規章制度,但“雷聲大,雨點稀”者多,真正抓好落實者少,制度流於形式,收效甚微。其三,對司法腐敗現象查處力度不夠,打擊不力,有些司法機關內部紀檢、監察組織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齊,存在“家醜不可外揚”等思想,對已暴露出來的違法違紀案查處不力,甚至遷就故息,未能起到常鳴警鐘,防微杜漸的作用。

二、 預防和減少司法腐敗的對策。

司法腐敗的產生是復雜的社會性問題,預防和減少司法腐敗必須通過全社會的努力,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對策:

1、 切實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增強司法人員反腐倡廉自覺性。思想政治工作是預防司法腐敗的首要和基礎性工作,司法機關必須堅決糾正“重案頭,輕人頭”的錯誤傾向,堅持不懈的加強教育工作,使司法幹警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強化廉潔奉公、廉潔執法意識,不貪汙腐化、不貪贓枉法、不以權謀私的公仆意識,增強自我免疫功能和抵制不正之風的能力,自覺做到拒腐蝕永不沾,秉公執法,做壹名黨放心、人民信得過的司法幹警。

2、 拓寬內外監督渠道,增強約束機制。首先,要加強內部建設,建立健全壹系列自我約束、自我監控的規章制度,如錯案追究責任制、執法責任制等。從各處方面加強權力的合理配置、分解、限制和監督,以減少和堵塞濫用權力進行腐敗活動的漏洞。其次,要拓寬外部監督渠道,建立行之有效、系統全面的監督網絡。司法部門要自覺接受人大和政協等機關的法律監督,新聞部門的輿論監督,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廉政監督員,定期向人大代表匯報工作,重大案件的庭審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邀請新聞部門采訪等,使司法人員置於全社會的監控下,以防止司法人員濫用權力的現象發生。

3、 革除當前司法體制弊端,為嚴肅執法提供良好的環境。當前司法機關受司法體制的影響,其人、財、物的管理和支配均無自主權,許多方面均受制於行政機關和其它部門,都不同程度的受到行政長官幹預和地方保護主義困擾。不少司法機關在處理具體案件中,不得不違心的按“長官意誌辦事”。.因此,司法機關,尤其是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首先實行幹警的調入、調出、任免、晉升等由上級司法機關“垂直領導”,使司法幹警能夠去掉後顧之憂,嚴格依法辦案。另壹方面,要實行“財政單列”,保證司法幹警能夠真正“吃皇糧”而“不吃雜糧”,改變司法幹警工資待遇低、生活相對貧困的狀態,提高司法幹警的地位,改善司法幹警的工資待遇和生活水平,給司法幹警創造壹個較為寬松的工作生活環境,使其全心全意的投入工作並從根本上反腐倡廉。

4、 加強紀檢、監督工作,嚴肅查處幹警違法違紀案件,保證幹警隊伍純潔。司法機關要大力強化、改善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時,加強對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杜絕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處,處而不嚴的現象,真正起到震懾作用。

司法腐敗防治芻議

作者:陳曉輝 周 寧

在我國,司法腐敗不是近幾年才出現的新問題。實際上,自從人類歷史上出現了司法活動,司法腐敗就伴隨其左右。當前進行的司法改革在壹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敗,但是,還不能從根本上有效地遏制這壹醜惡現象。司法腐敗滲透到偵察、起訴、審判、改造、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各個環節。司法領域中壹些重案、要案不斷發生。如何防治司法腐敗成為當務之急。本文就司法腐敗有關問題做壹初步探討。

壹、司法腐敗的主體。有的學者認為,司法腐敗的主體不僅包括法官、檢察官,而且還包括警察、司法行政人員。筆者認為,這個界定失之過寬。司法腐敗指的是司法領域中發生的腐敗,其行為主體可分為三類:第壹類是刑法明確規定的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中執行偵察、檢察、審判、監管人犯任務的人員以及海關緝私警察。第二類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的人民陪審員。第三類是從事勞動教養的工作人員。

二、司法腐敗的現狀和特點

1、大案、要案頻發。如雲南省高級法院原院長孫小紅嚴重違法亂紀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原副院長潘宜樂受賄25萬元案。海口市檢察院原副檢察長王德偉受賄30萬元案。

2、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從吃請受禮、受賄索賄發展到與黑社會性質集團相互勾結,充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如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焦玫瑰索取和收受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巨額財產案。

三、司法腐敗成因復雜。司法腐敗這壹社會頑疾,形成原因復雜,可以從下列因素做壹分析:

1、人的天性。英國倫理學家、法學家邊沁認為,人的天性是“避苦求樂”,具有趨利性。司法人員作為人類群體的壹部分,其求力欲、物欲、性欲在壹定的物質條件下暴露出來。正是基於這壹人的天性,司法腐敗難以根除。在今天,社會轉型期,壹些思想薄弱、素質不高之流難免抵擋不住物欲的誘惑,做出有損司法公正、法律尊嚴之事。個人私欲的不斷膨脹使得司法腐敗之風氣日盛。

2、歷史文化傳統的因素。我國是壹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歷史的國家,“官本位”思想嚴重,特權思想根深蒂固。“權大於法”的人治觀念深刻影響著人們的思想。擁有壹定司法權力的司法人員在司法過程中可能徇私枉法。另外,人情關系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具有極大的市場,在司法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親戚關系、同學關系、朋友關系、上下級關系等等無不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成為司法腐敗不可忽視的因素。

3、現行分權體制和司法體制。我國實行人大監督的“壹府兩院”的政體模式。在實際運行中,人大軟弱的監督,行政機關超強的權力,司法機關的人事權、財政權受制於行政機關,以及司法體制行政化嚴重影響司法獨立,那麽,司法不公正、司法腐敗也就不可避免。

4、司法機關的準入失控。賀衛方先生認為,司法機關是外行最容易進入的地方之壹。良莠的隊伍中,難免魚目混雜,因此,司法腐敗的發生也就不足為怪。

5、監督體制不完善。人大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形式單壹,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缺乏經常性、科學性。司法機關內部監督不到位,監督力度不夠。司法機關內部工作運作程序缺乏公開性、公正性,為壹些別有用心者打開了“暗箱操作”的方便之門。新聞媒體等外部監督不到位,不深入,使得徇私枉法等司法腐敗行為更加肆無忌憚。

四、防治司法腐敗的對策。司法腐敗是壹個復雜的社會現象。在我國還未形成壹個有效的防治體系。借鑒國外壹些成熟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防治司法腐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完善司法體制。司法機關應實行垂直領導或單壹管理體制,即檢察機關實行垂直領導體制,法院實行單壹管理體現。組建相應的懲戒委員會,加強對司法人員的監督力度,懲治司法腐敗。改經費由同級政府撥付為由中央統壹預算、分配、下撥。

2、建立異地任職和定期換崗制度。司法機關庭(科)長以上人員實行異地任職並且定期換崗。這些具有壹定職位的司法人員脫離原籍,可以減少原任職地區各種人情關系的幹擾,更好地履行司法職能。

3、嚴格司法人員的準入和任命制。在統壹司法考試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選拔制度,從根本上提高司法人員的整體素質。

4、嚴格財產申報制度,實行高薪養廉。在司法系統推行財產申報制度。杜絕只申報工資、獎金等明錢的形式主義。真正將財產申報制度落到實處,把司法人員的財產收入納入有效的監督之下。與之相配套,高薪養廉,使司法人員不想貪、不願貪,不辦人情案,減少腐敗的發生。

5、健全監督體制。實踐證明,體制外的監督是最為有效的方式。因此,在不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案件的條件下,允許新聞媒體進行深度報導,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避免“黑箱操作”的發生。

司法公正是社會主義的最後壹道防線。司法腐敗是對司法公正的最大破壞。當前,在我國,司法腐敗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且有泛濫之勢。擺在我們面前的防治司法腐敗的工作任重而道遠。

“勘探”司法腐敗

江西婺源縣檢察院副檢察長 臧仲秋

近年來,全國各級司法機關不斷加強自身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力度,懲治了壹批腐敗分子,取得了看得見摸得著的成效。但以罰代刑,徇私舞弊等司法腐敗現象還時有發生。人們不禁要問:司法腐敗現象產生的原因是什麽,對這壹現象又有何治理對策?

存在滋生土壤

司法腐敗現象的產生主要是因為有賴以滋生的土壤。第壹塊土壤:有些政法機關“皇糧”吃不飽,靠“創收”開門,這就帶來了壹系列的司法腐敗問題。

第二塊土壤:目前的法律體系不是很完善。公、檢、法三家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這就為以權謀私提供了條件。

第三塊土壤:在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內,個別司法幹警也產生了拜金主義思想,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變成了“以金錢建設為中心”,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徇私枉法的腐敗行為便隨之而來。

缺乏制約

我國司法機關目前的現狀是職責混淆、體制不暢,缺乏獨立性。正是由於司法權的混亂,導致監督困難,監督制約機制顯得蒼白無力,特別是對具體的案件 更缺乏同步性和壹貫性監督,往往是問題出現之後的事後監督,具有滯後性。

查處打擊不力

有的地方在貫徹中央精神上存在著查處不嚴,打擊不力的現象。少數領導幹部對“壹票否決”和“政績”在認識上有偏差,對於隊伍中出現的問題采取隱而不報,其實質是庇護、掩蓋,縱容了消極腐敗現象。

個人主義思想擡頭

壹些司法幹警對社會上壹部分人先富起來的現實心裏失衡,於是采取不正當手段撈取個人利益,導致吃拿卡要、索賄受賄,欺壓百姓等司法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另外有些司法機關思想政治教育措施實施不力,壹些司法幹警對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能理性地進行正確的分析和認識,對金錢、名利的追求越來越強烈,最終走上利用手中執法的權力,法外“尋租”致富的不歸路。

探索成因是為了找到對策,如何有效地遏制司法腐敗現象,這是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重拳出擊

強化各級司法機關領導班子建設是前提。選準選強第壹把手,是加強黨的廉政建設,遏制司法腐敗的關鍵。只有好的領導,才能帶出壹個堅強的班子,也只有堅強的領導班子才能把得住進人關,發揮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和監督機制的作用。

提高司法幹警的素質是根本措施。要遏制司法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必須大力提高司法幹警的素質,這也是“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根本之策。

理順司法體制是關鍵。目前,我國司法機關的特殊職能與不能充分行使職權的矛盾,決定了司法腐敗出現的不可避免性,要使中國的司法腐敗整治取得突破性的成就,必須建立獨立、公正、保障有力的司法機關,實行人、財、物獨立,理順法院、檢察院、公安三者之間的關系,進壹步劃清職責權限,確保嚴格執法、秉公辦案。

建立制約機制是必要手段。權力壹旦失去制約和監督,必然導致腐敗。各級司法機關應根據中央反腐敗的目標和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多層次內外監督制約機制和對具體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機制。目前全國政法系統推行的錯案責任追究制,辦案責任制等,不僅是監督制約法官、檢察官公正辦案的有效措施,能減少或防止“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還能大大激發司法幹警學習法律,提高業務水平的積極性,築起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有效地遏制腐敗現象滋生蔓延。

/by/zflw/sfzdlw/466.htm

/wjjg/dds/ddskycg/2005022104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