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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征收房產稅的標準

重慶房產稅征收標準如下:

1、重慶房產稅分為兩種,壹種是從價計征,就是按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後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另壹種是從租計征,是按照房產出租的租金來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對於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減百分之四的稅率。

2、重慶的個人住房征收標準為:獨棟的商品住房以及高檔住房的建築面積,交易單價在兩年主城新建商品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三倍以下的住房,稅率都為0.5%。三到四倍的稅率為百分之壹。四倍以上的稅率為1.2%。

征收對象:

負有繳納房產稅義務的單位與個人。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因此,上述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房產稅的納稅人。

1. 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 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 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 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 產權屬於集體所有制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綜上所述,重慶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征收,從價計征的稅率為1.2%,從租計征的稅率為12%。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按年進行征收,分期繳納。

法律依據:

《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