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至少52位明星"被代言"是怎麽回事?
《看李湘是如何產後吸脂瘦身的》、《芙蓉姐姐韓國整容前後對比照片曝光 林誌玲看後倍感壓力大》、《林心如被懷疑整容鼻子眼睛都有變化》……這些在網絡上流傳的文章曾被法院認定侵權,相關公司和整容機構也為此付出代價。
除了部分與整形美容相關的宣傳文章明確指出明星的名字以外,未經同意而擅自使用的明星照片也在這類文章中大量出現,明星的名譽權和肖像權,已成整形美容機構侵權的重災區。
近年來,明星為此維權的案件比比皆是。以“明星+整形美容”為關鍵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到了2014年至2016年,全國各地法院作出的整形美容機構侵犯明星名譽權肖像權的105份裁判文書。
經統計,這些裁判文書中,***有52位明星(下附名單)為維護肖像權、名譽權打官司,並且均勝訴,獲得***計265萬余元的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恤金等賠償。判決文書所提及的被告侵權單位達74家,分布在全國20個省、直轄市,包括12個媒體單位及62個整形機構,其中,壹個整形機構最多的時候同時被7個明星起訴。
實際獲賠最多的明星為金巧巧,她在2014年和2015年間起訴了7家公司,***獲賠29.02萬元,不論在起訴數量還是賠償數額均居榜首,堪稱“維權鬥士”。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和國民法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