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編號和發票代碼分別是哪個
發票編號是8位數字,位於發票右上方,標識壹張具體的發票。發票代碼是12位數字,位於發票左上方,包含國地稅代碼、行政區域代碼、年份代碼、行業代碼和發票種類代碼等信息,用於區分不同的發票。查詢發票真偽時,通常需要輸入發票編號和發票代碼的組合。這種設計有助於稅務管理和驗證發票真偽。
發票的組成要素:
1、發票代碼:位於發票左上方,通常為10位或12位數字,用於標識發票的出版單位和發票種類;
2、發票號碼:位於發票右上方,壹般為8位數字,用於標識單張發票的唯壹性;
3、開票日期:顯示在發票右側,表明發票開具的具體日期;
4、購買方信息:包括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身份證號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等,位於發票左側部分;
5、銷售方信息:包括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等,通常位於發票上方;
6、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列明銷售的具體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內容;
7、金額和稅額:分別列出不含稅金額和稅額,以及合計金額;
8、校驗碼:位於發票右下角,由22位或20位數字組成,用於電子發票的驗真和查驗。
綜上所述,發票編號和發票代碼分別是位於發票右上方的8位數字和左上方的12位數字,前者用於標識具體發票,後者含有多種編碼信息用於區分發票類別,二者組合使用在查詢發票真偽時發揮關鍵作用,有效促進稅務管理和防偽驗證。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的通知》
第二條
統壹代碼和發票號碼的執行時間。為了保證新舊分類代碼、發票號碼使用的順利銜接,全國統壹分類代碼、發票號碼啟用時間為2004年7月1日,舊分類代碼、發票號碼截止使用時間為2004年12月31日(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各地可在總局規定的交替期內確定具體啟用和截止時間,並報總局備案。
壹、統壹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
壹)普通發票分類代碼編制規則
普通發票分類代碼(以下簡稱分類代碼)為12位阿拉伯數字。從左至右排列:第1位為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代碼,1為國家稅務局、2為地方稅務局,0為總局。第2、3、4、5位為地區代碼(地、市級),以全國行政區域統壹代碼為準,總局為0000。第6、7位為年份代碼(例如2004年以04表示)。第8位為統壹的行業代碼,其中,國稅行業劃分:1工業、2商業、3加工修理修配業、4收購業、5水電業、6其他;地稅行業劃分:1交通運輸業、2建築業、3金融保險業、4郵電通信業、5文化體育業、6娛樂業、7服務業、8轉讓無形資產、9銷售不動產、0表示其他。第9、10、11、12位為細化的發票種類代碼,按照保證每份發票編碼唯壹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自行編制。
二)發票號碼(即發票順序碼)編制規則
普通發票號碼為8位阿拉伯數字。如發票號碼資源不夠用,在設計時應考慮與分類代碼結合,即在分類代碼的第9、10、11、12位中設置1位為批次代碼。企業冠名發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類代碼中設置1位單獨表示,或者直接在發票號碼中以給每個企業分配壹段號碼的方式進行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