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燕瓊的宣判情況
2010年6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範燕瓊、遊精佑、吳華英通過網絡誹謗他人案二審公開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壹審以誹謗罪分別判處範燕瓊有期徒刑二年,遊精佑、吳華英各有期徒刑壹年的判決。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範燕瓊知道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特別是公安機關通過新聞發布會澄清事實後,仍然捏造嚴曉玲系警匪輪奸致死,先後兩次指名道姓、杜撰文章發到互聯網上。
上訴人遊精佑、吳華英明知範燕瓊的網文是虛構事實,仍然***同制作視頻發布於互聯網。三上訴人制作和散布的網文、視頻引發網民廣泛關註,引發多家門戶網站紛紛轉載,許多新聞媒體予以報道,大量網民點擊、跟帖,信以為真,謾罵、詆毀被害人、政法機關和當地政府。不僅嚴重損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譽,給被害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嚴重影響,也嚴重損害了政府形象及政法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均已構成誹謗罪。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範燕瓊等三人犯誹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