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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規範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護城市景觀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廣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含店招標牌)的設置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戶外廣告設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公安、環境保護、財政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第四條 戶外廣告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戶外廣告行業誠信建設。第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環保節能的原則,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周邊建(構)築物風格和整體景觀相協調。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告知處理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第二章 設施規劃與設置導則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其他專項規劃、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編制泰州市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各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在市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壹)編制依據、指導思想、規劃原則、規劃期限、規劃範圍、規劃目標;

(二)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分類;

(三)城市特色空間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控制與引導;

(四)道路交通邊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分類控制與引導;

(五)城市重要節點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控制與引導;

(六)規劃實施管理;

(七)近期建設規劃;

(八)其他需要納入規劃的內容。

戶外廣告設施詳細規劃應當明確規定戶外廣告設施數量、位置、形式、規格等內容。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導則,設置導則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安裝、驗收、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壹)在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紀念性建築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控制地帶以內的,自身宣傳、公益宣傳和導引標識除外;

(二)利用住宅建築物(含商住混合類建築)頂部空間的;

(三)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違法建(構)築物、危險房屋的;

(四)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標誌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窗(墻)、道路及橋梁防撞墻與隔聲窗(墻);

(五)影響市政公***設施、無障礙設施、交通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六)利用行道樹、透景圍墻或者損毀綠地的;

(七)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築物合法使用權益的;

(八)在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心城區嚴禁設置高立柱廣告設施。倒伏距離範圍內有人行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建築物、市政公用設施、電力設施等的,不得設置高立柱廣告設施。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第十壹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法律、法規規定還應當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第十二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效果圖和載體位置示意圖;

(五)載體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六)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資質證明;

(七)安全措施證明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具備相應專業設計資質機構出具的設計方案、結構圖、施工組織方案說明書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符合建築物安全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