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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方合作貼牌生產,如何標註商標和生產商等等問題。。。跪求高人幫忙解決。。。

兩方合作貼牌生產,確定商標註冊和生產商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定作方不是合法的商標權利人,既不是商標所有權人,也不是商標使用權人。在這種情況下,貼牌生產企業如果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未作到合理審查義務,沒有要求定作方提供商標所有權證書或商標使用權相關證明,勢必存在侵犯商標權的極大風險,卷入假冒他人商標生產商品的侵權行為中。如果定作方的行為構成侵權,那麽貼牌生產企業是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2、定作方允許貼牌生產企業生產和銷售目標商標下的商品;

3、貼牌生產企業沒有經過定作方許可,擅自銷售貼牌產品,有的時候,定作方壹方面不但繼續要求貼牌生產企業生產貼牌產品自行銷售,同時又委托貼牌生產企業銷售貼牌產品,雙方另行簽訂委托銷售合同。在定作方允許貼牌生產企業銷售貼牌產品時,雙方又形成了新的生產和銷售的關系,貼牌生產企業應當在許可的範圍和銷售數量內進行,否則不但構成違約,還會構成商標侵權。如果沒有經過許可擅自銷售貼牌產品,則構成了商標侵權。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