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誌庚壹審判無期是真的嗎?
5月31日,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開宣判廣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劉誌庚受賄壹案,對被告人劉誌庚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劉誌庚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2年,被告人劉誌庚利用擔任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政府區長、中***深圳市龍崗區委書記、東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東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股權收購、土地置換、銀行貸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計折合人民幣9817.015069萬元。
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誌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劉誌庚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