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原因
青少年犯罪,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同面臨的社會難題,有人將其與環境汙染、吸毒販毒並列稱為“世界三大公害”。有資料顯示,我國近10年來的犯罪增長率已過24%(尚不考慮1992年起將立案標準上調的因素)(1),而其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據官方統計資料表明,在1980—1989年的10年間,14—25歲年齡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數的比重壹直維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來的近10余年,這壹比重雖有所下降,但仍維持在65%左右。(2)這中間,十五六歲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總數的70%以上。我們在報刊雜誌等新聞媒體上,也經常看到有關青少年犯罪的報道,其中不少是駭人聽聞的重大惡性案件。
青少年犯罪問題,已經得到了我國有關部門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重視(3),我國也已頒布實施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可以說,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壹定的成績和效果。但結合新的社會實際,針對青少年犯罪的特點、成因,進壹步深入探析預防對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根據省律協刑事法律業務委員會的選題安排,筆者就此題談壹些粗淺看法,以求教於諸位同仁。
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點
(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據人的生理年齡所作的犯罪類別劃分。在我國有關的法律文件中,對“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確的界定。就其詞義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與少年的合稱,“青年”是指人從十五六歲到三十歲左右的年齡段,“少年”指人從十歲左右到十五六歲的年齡段。(4)理論界對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從刑事法學觀點出發給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義。它壹般是指14—25歲年齡段的人所實施的依法應當受刑事處罰的行為。(5)它以我國開始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14歲為起點。廣義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從犯罪學的角度出發給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義。有學者認為,它是指6—25歲年齡段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觸犯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和違反道德規範的不良行為。(6)這種定義,是從犯罪預防的角度,將矯治的行為擴大到違法行為和不良行為(不道德行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為),並將這個年齡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對這個下限存有不同意見。有學者提出,應當定在10歲比較合適。其理由在於,從實證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壹般從10—12歲開始有劣跡,13、14歲開始走向社會進行違法犯罪,14—17歲進入犯罪的第壹個高峰期。這樣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預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歲的人實施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7)筆者對此予以贊同。這壹概念包括了未滿18周歲的少年犯罪和已滿18周歲不滿25周歲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規定的“未成年犯罪”的範圍應該是壹致的,只不過“未成年犯罪”是壹個準確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則是壹個寬泛的社會學、犯罪學概念;後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輕的成年犯。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點
犯罪是壹個社會不可避免的社會現象。有人類學家曾尖銳地指出:“從某種程度上說,當壹個文明趨向於更高,或許還是更有價值的目標時,社會性越軌(犯罪)的可能就越大。”(8)“任何壹個國家既然以現代化為自己的社會目標,不管其社會個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幸免現代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9)我國正處在由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犯罪的嚴峻態勢並不奇怪。我們對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會大環境的負面影響外,與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點(如機體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沖動、模仿、獵奇等),以及我國人口年齡結構總體上偏年輕(10)的客觀情況,使得我國青少年犯罪在整個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較高。我們應針對這壹犯罪現象,探討、總結青少年犯罪的特點:
1、***同犯罪、結夥作案多,帶有“黑幫”性質的團夥犯罪亦有增加趨勢。
這是由青少年年齡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強等特點所決定的。他們在實施犯罪時往往有膽怯心理,總感覺壹個人作案勢單力薄,所以就糾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圍”,壹轟而上,既能互相壯膽,又能分工合作。據報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易山區法院不公開審理壹搶劫案件,18個被告中,只有壹個19歲,其他均為未成年,最小的才15歲。這是壹群在城市遊蕩的孩子,壹沒錢就幾個人湊在壹起,竄到街上,見人峰擁而上,先打後搶。(11)更有甚者,近幾年來不斷有青少年組成的帶有封建幫會色彩和黑社會性質的違法犯罪團夥,凈幹些打架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搶劫、敲詐錢財等違法犯罪活動,有的甚至稱霸壹方。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園發生了壹樁血案,壹年僅14歲的少年被捆綁雙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慘不忍睹。此案告破後,挖出了壹個犯罪團夥。這個團夥***有32人,最大的16歲,最小的才12歲,他們成立了“好漢幫”、“神龍教”,還有敢死隊,其中有“老大”、“軍師”、“打手”等。少年“黑社會”已露端倪!(12)
2、嚴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較野蠻和兇殘,往往是不計後果。
青少年正處在成長發育階段,生理發育很快,但心理發展卻比較慢,在思想上表現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並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產生感情沖動,走向極端。這些人或行兇殺人、嚴重傷害,或暴力搶劫,或實施強奸,犯罪手段惡劣,帶有壹定程度的瘋狂性。比如,據報道,去年上海市壹名17歲的少女因母親對其管教太嚴,竟用刀將其母親砍殺致死。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縣壹所中學的兩名學生因不滿老師的耐心規勸,居然動手“修理”了8名老師長達1小時,造成2名老師下鄂骨折,壹名懷孕女教師險些流產。時隔不久,日本西北部壹中學生因不滿老師的訓斥,放學後用壹把小刀連刺老師十刀,致老師慘死刀下。(13)
3、突發性犯罪多,作案動機、目的比較單純,帶有壹定的盲目性。
由於青少年年齡小,社會經驗少,考慮問題比較簡單,犯罪動機單純,很少預謀,突發性犯罪比較多。筆者曾辦理的壹起鄭××故意殺人被害人代理案(案發於1999年8月15日),僅僅是兩人因打臺球發生口角,鄭××就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將被害人連捅四刀而致人死亡。筆者還承辦過壹起李××搶劫案,李××是壹個高中學生,平時在班上表現、學習都不錯,在壹天打臺球時,僅僅是因跟隨壹個同學找另外壹學校的學生出氣,主犯在打人過程掏走了30多元錢,結果李××因構成搶劫從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齡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我們所曾辦過壹起強奸案,三個被告均為未成年人,壹個才15歲,但在對付舞廳小姐實施強奸時,顯得非常“老練”。另據報道,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澱區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到本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報案,該公司在交納上網費時,發現在北京電報局的163上網帳號被人盜用,累計損失達40余萬元。經公安部門認真排查,終於將本市第壹個黑客——年輕的在校大學生盧某抓獲。(14)實際上,現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齡化也比較突出。13、14歲的小孩動輒拿刀傷人、殺人,犯罪的年齡越來越小。
5、從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況來看,反復性強,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強,犯罪學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違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強、易於改造的壹面,同時也存在著較大的反復性。在看守所、監獄的“交叉感染”,使其學會了更多的犯罪“技術”,由以前的“壹面手”變成“多面手”,並且膽子更大,反偵查性更強。這恐怕是重大、惡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斷發生,並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壹個重要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淺析
犯罪原因,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概念,是指各種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層次、力度及其作用機制所構成的能引起犯罪行為發生和犯罪現象存在與變化的罪因系統。狹義的概念,是指處於犯罪原因系統中,具有較大致罪力量,能夠相對獨立地引起犯罪結果發生和犯罪現象變化的現象及過程。(15)但“犯罪行為是壹系列因素的表現,這些因素既是個別的,又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並且交織在壹起,如果孤立地看待這些因素,就壹定會歪曲其性質。”(16)“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決定性因素,都不能發生犯罪,犯罪的產生不僅要具備許多決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備壹定的環境條件、個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類型犯罪的巨大差異。”(17)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過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觀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我們要對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以便探尋預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學、有效對策。
(壹)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內因和外因兩個方面。這裏談的“自身原因”是內因,後面要談的家庭、學校、社會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質的好壞是決定其是否違法犯罪的關鍵。壹些青少年自身素質不高,抵禦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遊手好閑、好逸惡勞、無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嚴得不到滿足,加上法制觀念的缺乏等等,壹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壹老師,家庭是人生的第壹課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個性的基礎,正如古人所言:“養不教,父之過。”這主要有幾種情況:壹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會管,出了問題,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二是子女長期養成的不良習性,父母管不了,因為沒有從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對子女喪失信心,不願管,順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離異後,孩子無人管,為了自己而不顧及或無暇顧及孩子,使之浪跡社會;五是父母自身行為不端直接影響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鬥毆。人們總結的壹句話:“問題家庭出問題少年”,確實不無道理!前文談到的我所曾承辦的三名未成年人強奸案,三個被告人的家庭都是離異家庭,其***性是對孩子缺乏關愛。法庭教育時,這三個父母都痛哭流涕,說對不住孩子,表示以後要加強對孩子的關愛和教育。
(三)學校原因
學校教育對青少年的成長至關重要。學校教育方法不當,是導致壹些青少年流向社會、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現在學校教育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學率的指導思想。
盡管我國早已確立了“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也有“教書育人”的優良傳統;但現在很多學校仍然存在著嚴重的片面追求升學率的現象。壹個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壞,壹個學校教育質量的高低,壹個學校領導的政績如何,壹個教師的水平怎麽樣,都要由“升學率”來衡量,來體現。學校有快、慢班之分,學習好的學生往往受到青睞,可以吃小竈,學習差的學生則受到歧視和排擠,結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學生壹旦考試落榜,則感前途無望,萬念懼毀;差學生則破灌破摔,厭學、輟學,這兩種情況都容易出現問題。他們壹旦流向社會,受到不良因素的誘發和影響,就會發生違法犯罪行為。
2、對學生處分缺乏慎重考慮和處分後對處分生放棄教育。
對違犯校規校紀的學生進行處分,是教育、挽救學生的壹種手段,若運用得好,可以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起到警告、震懾作用,使之不敢、不會再犯;若運用不好,則會使受處分的學生產生悲觀、消極情緒,從此自暴自棄,在邪道上越走越遠,從而滑向犯罪的泥潭。壹個18歲的黑幫“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談到:“有壹次上課遲到,老師罰我在教室的角落裏舉磚頭,我心裏發狠就用磚頭壹下砸在壹張課桌上。 老師上來就踢了我壹腳,我和他打了起來。就這樣,我被學校記大過處分。我認真學習的日子也隨之結束了。我和那些調皮搗蛋的學生混在壹起,整天尋釁滋事。”(18)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於形式。
學校缺乏對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違法犯罪不可忽視的壹個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學生不知什麽是違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識,不知法、不懂法,更談不上遵紀守法。前壹段時間,筆者辦理的劉×搶劫案,被告人劉×在學校、網吧門口強行向其他學生索要錢財,以滿足其上網消費。他感覺這些都是小事,壓根沒有和犯罪聯系起來。
(四)社會原因
社會不良現象對青少年的影響不容忽視。現在人們所說的“黃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汙染”,對青少年的危害尤其為甚!
1、文化市場的“黃色汙染”。
低級、庸俗的文化會侵害、腐蝕人們的靈魂。目前,在文化市場上,圖書報刊、音像制品中充斥著大量的封建迷信、兇殺暴力、淫穢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內容,對社會文化造成了比較嚴重的汙染。其中,“黃色汙染”對青少年的腐蝕則最為嚴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3條)明確規定:“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可壹些遊戲廳、歌舞廳、錄像廳、網吧老板,利欲熏心,貪圖眼前利益,致使壹些青少年沈湎於此,心靈遭受毒害,理想被嚴重扭曲,他們為滿足自己的超前消費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筆者曾辦過壹起趙××奸淫幼女案,趙××只有15歲,就“糟蹋”、奸淫了8名女孩,這些女孩小的僅有4歲,大的才11歲,趙××年紀不大,但卻花樣翻新,手段殘忍,這些都是他看黃色錄像學來的。他經常光顧的錄相廳老板也因此案被判刑。正像壹位中學校長所發的感嘆:“課堂教育壹個鐘頭,不頂錄相廳壹個鏡頭”,“老師苦口婆心講壹天,抵不上學生書攤轉壹圈”。
2、以腐敗現象為代表的“灰色汙染”。
腐敗現象對下壹代的影響亦不可等閑視之。以權謀私、貪汙受賄和走後門拉關系,使壹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們受家庭環境影響,相信“權大於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勢力而違法犯罪,有些是為所欲為,肆無忌憚!
3、帶有黑社會性質暴力犯罪的“黑色汙染”。
這幾年來,我國帶有“黑社會”性質(稱之為“涉黑案件”)也越來越多。壹些比較具體的宣傳報道,雖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過於細致的宣揚和描寫,使壹些青少年紛紛模仿,講“哥們義氣”,跪拜結盟,打打殺殺,危害社會。對此,前文已作了例舉。有專家講,“隨著年齡的增長,這類少年犯團夥極易發展成為黑社會勢力”。(19)
(五)司法原因
這裏主要談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訴訟制度及其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
應該說,我國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朝著民主化、法制化的進程邁出了壹大步,但仍存在壹些缺漏和尚需進壹步完善的問題。比如,“沈默權”的問題,羈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還有,在執行刑訴法過程中所存在的諸如“刑訊逼供”、“律師會見難”和“超期羈押”等“老大難”問題。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對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產生逆反、繼而對社會進行抵抗甚至敵視的犯罪心理。對於青少年來說,更容易產生這種心理。由此,加強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盡量減少對其羈押,顯得更為重要。
2、監獄的“交叉感染”。
關於“監獄”的致罪性問題,經過犯罪學家的長期研究和討論,其結論應該是肯定的。正如法國當代犯罪學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國和美國在內的壹些國家執行監禁刑的可悲現狀,驗證了監獄具有致罪性的論斷。”(20)日本犯罪學家研究後指出:“我國現在的監獄勞動,是用極少量的獎金來約束服刑人的身體……其實際用意不過是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在這種情況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現在,已坐過監獄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為再犯者,重新回到監獄。”(21)監獄對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為他們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則更強。對此,應引起我們的充分註意。
三、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對策
壹般認為,預防犯罪是壹個綜合多種力量,運用多種手段,采取多種措施,以防止和減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舉措體系。(22)這是壹種廣義的犯罪預防的概念。當代犯罪學的概念更側重於“預防”,即把先於犯罪的實施而采取的有針對性的措施視為預防活動,即更註重“防患於未然”。這也是基於“預防”的本意,“預防”在漢語中的基本詞義就是“事先防備”(23);在英語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礙”(24)。這就是從狹義的角度所理解的“預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為發生的可能性為唯壹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種措施和行為的總稱。”(25)其實筆者以為,我國壹向貫徹執行的群防群治、綜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確的,我們既要重視罪前預防,但也不能忽視罪後治理,以防再犯。
青少年犯罪是壹個社會問題,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說是壹種社會“綜合癥”。我們更應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正像《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第2條)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預防少年違法犯罪就需要整個社會進行努力;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條)也明確指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針對前文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試總結以下預防對策:
(壹)自身預防
加強自身素質的培養和提高,增加抵禦犯罪感染的能力,應該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盡管他們還處於識別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較差的階段,但對於真善美與假惡醜還是有壹定的分辨能力的。我們應當培養他們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道德規範的觀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以及自尊、自律、自強的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當然,這需要和後面要談的家庭預防、學校預防相結合,才能產生好的效果。
(二)家庭預防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應從家庭抓起。1980年聯合國第三屆預防犯罪及罪犯處理大會的有關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國家中都是影響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會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壹種基本形式,是整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培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只養不教,是父母的失職,教子不善,則是父母的罪惡。壹個家庭的環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觀念和行為規範,都直接影響著孩子的成長,對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壹個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當,能夠培養孩子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塑造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從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為的產生。
搞好家庭預防,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質,優化家庭環境。
為人父母者,應時刻註意自己的言行和愛好,給孩子做好表率。同時,這也是社會有關部門需要做的壹項工作,要提高婚姻質量,加強對父母(家長)的培養,不僅要提高這些家長的科學文化知識,並且要教會他們培養、教育孩子的方法。
2、註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當,過分溺愛和縱容,不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訓也是深刻的。武漢壹酷愛玩網絡遊戲的16歲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親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錢。母親的臉、腰上被砍了6刀(後經搶救脫離危險)。當他逃離現場時,母親還追著喊:“伢,妳把毛線衣穿上,莫凍著了!”(26)可憐天下父母心!這都是嬌慣、縱容種下的苦果。作為父母,不僅要關心孩子的吃穿,更要註意教他們如何做人,經常觀察、了解他們在想什麽,做什麽,關心什麽事,結交什麽人,要平等地與他們溝通,多壹分體貼,少壹些訓斥;多壹分愛護,少壹些冷漠;多壹些理解,少壹些專橫。對於失足、犯錯誤的孩子,更應給以家庭的溫暖,絕不可棄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應承擔相應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規定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子女所承擔的教育義務和預防未成年犯罪的職責,但並未規定父母教育不力所應承擔的嚴厲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我國《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條只是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責令其嚴加管教”,但不管教怎麽辦?尤其是對父母已經離異(且已另外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應增加規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罰款”等行政責任,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在英國就有“孩子逃學、父母坐牢”的做法。壹位母親因為女兒經常逃學,而被判監禁60天,她上訴後,盡管刑期減半,但仍要執行30天的監禁。(27)在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上,有委員就曾提出建議:針對青少年犯罪,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加入對父母的處罰條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28)看來,完善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三)學校預防
學校作為家庭的延伸,對青少年的成長教育和預防青少年犯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處在《綜合性預防犯罪措施匯編》第10條中寫到:“學校對青少年的影響很大,兒童的發育成型有許多年是在為了滿足他們的教育和社會化需要而設立的各種機構中度過的。……學校能提供種種機會來倡導社會平等、文化多元性和個人的親密關系,並幫助青少年獲得道德標準、社會技能和公民的責任感。更具體地說,學校能指導學生了解他們應盡的公民義務、犯罪的性質、遵守紀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種種後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況以及預防犯罪的方式。”壹個人如果在青少年時期能夠受到良好的教育,那麽他就有可能成為壹個情操高尚,對國家、社會有益的人;否則,如果學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違法犯罪。筆者以為,學校的教育工作應該主要做到:
1、端正辦學指導思想,抓好素質教育和品德教育。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第1款)要徹底改變長期以來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學率”的辦學指導思想和做法,真正實現從“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的轉變。學校的職責就是“傳道授業解惑”。“傳道”是第壹位的。學校應註重對學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觀、世界觀教育,培養學生有壹個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壹個高尚的人;然後才是“授業解惑”,傳授各種知識,增強將來為社會服務的本領。那種只“授業”不“傳道”的做法,是極其錯誤的。我們尤其應註意抓好“後進生”、“雙差生”的教育。對此,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第2款明確規定:“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壹般來講,這些只是壹些方面、壹時的“差”,並不代表全面、永遠的差,經過認真細致的工作和教育,他們很有可能成為“先進生”,成為將來對社會有益的人 或者國家的棟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師素質,尤其註重教師政治素質和師德的培養。
“為人師表”!教師對學生的模範表率和影響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響是終生受益的。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學生懂法,教師必須先學法,要想使學生做好人,教師必須先做好人,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這須要造就壹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我國現已開始實行教師資格考試制度,應大膽改進教師制度,使教師能進能出,對那些品質低劣、不能為人“師”的人,要及時將其淘汰出局;對於那些歧視學生,動輒體罰學生的教師,要予以嚴厲處罰,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3、要抓好學生的法制教育。
學校,尤其是中、小學,法制課要作為必修課,配備專門的法制課教師,不僅要搞好課堂教學,同時還要利用課余時間,對學生進行豐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動。筆者作為三門峽市依法治市講師團的講師曾被邀請到學校給青少年講法制課,結合自己所辦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實際進行講解,反映效果良好。通過這些法制教育,使廣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知道什麽行為是社會提倡和法律允許的,什麽行為是法律禁止的,什麽行為是違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紀守法。
(四)社會預防
社會預防,主要是指凈化社會環境,給青少年創造壹個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會環境,動員社會力量,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和保護,以控制和減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加大打擊力度,凈化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黃色”、“灰色”和“黑色”這“三大汙染”對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堅決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