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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管理人由誰指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個人,也可以擔任管理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實行的是管理人名冊制度,中、高級人民法院通過編制管理人名冊確定本地的管理人隊伍。

破產企業管理層的責任有:

1。全面接管破產企業;

2。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接管破產財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予以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人為的損失;

3。參加民事活動。破產管理人有以破產管理人名義實施必要的以破產財產為標的民事活動的權利;

4。破產財產清算。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應當重新估價,已經折舊完畢的固定資產,應對其殘值重新估價,殘次變質財產應當變價計算,不需要變價的,按原值計價;

5。辦理破產人的註銷登記。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6。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因玩忽職守造成企業破產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破產詳細步驟

壹、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二、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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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範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壹)不超過壹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二)超過壹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三)超過五百萬元至壹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四)超過壹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壹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六)超過壹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七)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動範圍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範圍,並通過當地有影響的媒體公告,同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