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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紀周的審判結果

1、結果 

2001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為,李紀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賴昌星等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錢財,已構成受賄罪。其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幹預下級公安機關對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查處,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由於李紀周濫用職權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依法應按玩忽職守罪處罰。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還認為,李紀周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能夠提供線索,為偵破有關重大案件起到了壹定作用,且能積極動員親屬退贓,有認罪悔罪表現,故以受賄罪判處李紀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已經追繳和扣押的贓款贓物和其他財產全部上交國庫。

2、李紀周壹審如何逃脫死審:

去年底,北京司法界人士,以及聯合早報等媒體預測說,從李紀周犯罪的情節和受賄金額來看,李紀周難逃死罪。

當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壹審判決宣布後,很多民眾感到驚訝:李紀周罪不可赦,為什麽只判個“死緩”?然而,安徽省政府立法咨詢員、法學博士陳宏光教授接受《新聞周刊》采訪時說,“死緩”的判決是經得住法律的推敲、有法理依據的。

3、憑什麽依法“從舊”?

李紀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幹預下級公安機關查處涉嫌的走私犯罪案件,依據現行刑法規定,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所謂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濫用職權的行為可能是非法行使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也可能是超越其職權範圍而實施的相關行為。濫用職權罪是故意犯罪,無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行為人都是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造成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濫用職權罪是作為犯罪,即行為人以積極的直接的方式對客體發生作用的活動。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在法理上的主要區別就在於此: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它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在李紀周案中,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李紀周利用其擔任公安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便利,收受賴昌星的賄賂100萬元、美元50萬元、港幣3萬元,並受賴昌星請托,幹預海南公安邊防部門對某外籍油輪違法進口柴油的查處;幫助廈門遠華公司辦理香港、內地兩用汽車牌證,完全是進行權錢交易。出賣手中的職權,任由走私這種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絕對有損害的行為發生,李紀周的行為,既符合“故意犯罪”的要件,又有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後果”。此外,李紀周收受廣東開平建安公司董事長周民興賄賂,為其向公安系統推銷激光瞄準器提供便利,以及多次要求廣東有關公安機關放行和退還廣東新英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車和貨物。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故意的“濫用職權”,而不是因為“玩忽職守”而導致的“過失”。

既然李紀周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為什麽按照玩忽職守罪處罰?這就是刑法時間效力的法律適用問題,主要是新刑法與舊刑法之間如何選擇適用。我國現行刑法是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對於此前的犯罪行為刑罰適用,我國采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新刑法)第1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幹問題的解釋》都體現了這個精神。因為舊刑法中有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但沒有濫用職權罪的內容,並且定罪量刑上新舊刑法也有所不同。因此,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李紀周的濫用職權罪按照舊刑法的玩忽職守罪進行懲罰。或許“便宜”了李紀周,卻尊重了法律的權威。

4、為什麽依法從輕?

新華社在援引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書時說了這麽壹句:“鑒於李紀周能夠提供線索,為偵破有關重大案件起到了壹定作用,且能積極動員親屬退贓,有認罪悔罪表現”。

由此可見,在法院看來,李紀周有被法律容忍與“寬恕”的條件。也就是說,李紀周有依法從輕的刑罰裁量情節(量刑情節)。

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方法,是限制與減少死刑立即執行的措施。對照李紀周的行為,這個層面的考量符合下列有關“死緩”的法律條文之規定:

我國《刑法》第48條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我國《刑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那麽,量刑情節,是指犯罪構成事實之外的、對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具有影響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對犯罪人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各種事實情況。量刑情節包括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認罪悔過,都是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節。

李紀周身為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副組長,擔負著同走私等犯罪活動作鬥爭的重要職責,然而他卻濫用職權,謀取私利,嚴重妨害公安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其違紀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和社會影響。依法嚴懲,於國於民、於黨於法,實乃幸事。而壹審判決“依法寬大”,暫且免其壹死,而沒有感情用事“殺之以謝國人”,是法律對感情的勝利。於國於民、於黨於法,也是幸事。

5、判決依據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壹款: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以受賄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換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