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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活動,保護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戶外廣告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的戶外商業廣告。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托他人設計、制作、設置、發布戶外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經營者,是指受戶外廣告主委托提供戶外廣告設計、制作、發布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留地、鐵路留地、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機場、碼頭、房屋等建築物或空間以及市政設施、交通工具上設置、繪制、張貼、懸掛(以下簡稱設置)各種形式戶外廣告的,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

規劃、市政公用和公安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戶外廣告審批第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戶外廣告主或戶外廣告經營者應向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填寫《寧波市戶外廣告設置登記申請表》,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壹)營業執照;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戶外廣告設置場圖(照片);

(四)廣告形式稿;

(五)場地使用協議;

(六)戶外廣告設置地點,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在市區內設置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主或戶外廣告經營者應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登記申請。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接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寧波市戶外廣告設置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退回申請。第七條 在市區內需統壹規劃設置戶外廣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局應會同規劃、市政公用、公安等部門制定戶外廣告具體設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監督實施。

其他場地的戶外廣告的設置,如涉及城市規劃、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設施、園林綠地的,應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各縣(市、區)的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

設置戶外廣告需辦理構築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 利用自身場地設置用於自我宣傳的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主應向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第五條第壹款規定的第(壹)、(二)、(三)、(四)項文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取得《登記證》後方可設置。第九條 《登記證》應核準戶外廣告設置的有效期限。期滿後需繼續設置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十五日之前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續設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登記機關註銷其《登記證》。第十條 需要張貼各類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應該持有關證件向張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二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同意張貼的,加蓋準予張貼印章,註明有效期限後,貼入公***廣告欄或指定位置內;不同意張貼的,說明理由,退回申請。第十壹條 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活動等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向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設置。有效期滿後,必須立即清除或拆除。第三章 戶外廣告活動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後,方可經營。

戶外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委托有合法經營資格的戶外廣告經營者設計、制作、設置戶外廣告。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主或戶外廣告經營者取得《登記證》後,方可設置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主或戶外廣告經營者應在領取《登記證》之日起三個月內設置戶外廣告。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批準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設置,不得擅自更改。

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