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彈簧為動力的發射裝置屬於槍支嗎
用途:
可分為作戰用槍支、狩獵用槍支、運動用槍支、特種槍支、教學用槍支和警用防暴槍支等。
A、作戰用槍支。
這類槍支是為滿足戰爭的需要而設計的,裝備於部隊、警衛、民兵等。其特點:威力大、射程遠、命中率高、結構精密、性能良好。軍用槍支,包括步槍、沖鋒槍、機槍、手槍、轉輪手槍等。
B、特種槍支。
是供特工人員執行特殊任務使用的槍支。此種槍支的特點是,只裝壹至三發子彈,偽裝成他物(主要為常見的日常用品)形狀,不易察覺,如鋼筆式、手杖式、手套式、香水瓶式、傘式、匕首兩用槍等。此類槍支射程近、射擊精度較差,有的采用毒子彈,壹般都會使用消音器。
C、狩獵用槍支。
這種槍是狩獵用槍,有霰彈(平滑槍管)和帶來復線的兩種。為了擴大發射面,提高獵取率,多采用霰彈發射。土造的霰彈,多用砂子、鐵屑,小石子等作霰彈丸。
D、運動用槍支。
是供體育運動中射擊訓練、比賽用的槍支。此槍特點是槍管長,射擊密集度高,完善的瞄準及調整裝置,射擊時平穩性好。壹般我國常見的是5.6毫米口徑的步槍,也有的運動槍支是火藥的發令槍或氣槍。它壹般不具有殺有生力量的作用。有些射擊後有明顯的煙。
E、教學用槍支。
是供教學演示用的槍支,槍支的外形與壹般軍用槍支相同,在槍支的結構上具有拆卸性能,能直觀、形象地看到槍支的構造、發射、退殼等順序,便於講解示教。
F、防暴用槍支。
是供警察防暴時所使用的非致命性槍支。主要有防暴槍(能發射催淚彈、橡皮彈等)、麻醉槍、電暈槍等。其特點是使用時不直接致人死亡以免引起恐慌等不必要的麻煩,但能造成壹定的傷痛以達到制止犯罪驅散暴亂群體的作用。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