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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走流水犯法麽

銀行的流水是個人的財產信息,這個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未經本人的授權,未經過司法程序相關機關的允許,是不得非法獲取 出售或者提供他人的財產消息。

可是銀行流水的財產消息怎麽樣才能夠立案了?如果只是壹般普通的幾條流水,那麽是不被立案的,如果妳是壹家公司的財務,把工資單打出來的時候那裏也有流水呀?難道就違法了嗎?

壹般情況下,如果銀行流水泄露超過25條的時候,那麽依照刑法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這屬於侵犯公民個人消息罪,最高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那麽還有另外壹種可能就是:既然不是通過合法的途徑來去取得的流水,那麽這個流水又是否有效呢?答案肯定也是無效的。

刑事案件裏面的證據必須講究合法而無瑕疵,如果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沒有經過合法程序調查的證據都是無效的。

還有壹種情況就是:目前池子和笑果文化公司爭議還未清楚,這壹違規操作是否涉及到違法?那就輸不得而知嘍?

如果法院采取了措施,那麽該銀行泄露流水的事件就很有可能造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如果真的對簿公堂的話,銀行未必是池子的對手。

銀行是國企承擔著更多的社會責任,對於群眾來說就是弱勢群體,法律是比較保護弱勢群體的。

銀行其實也不希望自己能夠勝訴,因為壹旦勝訴的話,那麽輿論對於銀行來說也是不利的,銀行人員差別對待客戶,勢必會造成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任缺失,綜合考量社會的危害性,這個必須以違法犯罪論處。

池子在這次微博當中就表示:以後不會再用中信銀行的任何服務,希望給大家敲個警鐘,坐擁400多萬粉絲的觀眾紛紛喊著要"銷卡",足見輿論的危害性有多強。

極具諷刺意味的是,在配合"大客戶"調取池子的流水明細之前,中信銀行上海虹口支行曾經自我宣傳過壹個"欣喜"案例:

11月的壹個早晨,張阿姨來銀行辦理轉賬業務,由於走的太急沒有吃早飯,張阿姨平時有低血糖,填單過程中感到頭暈不適,大堂經理小顧得知情況後,拿出自己新買的進口糖果給張阿姨吃,緩解了她的不適癥狀。

在這則公關味十足的故事最後是這樣壹句話:虹口支行就是不斷通過對客戶的體貼關懷,拉近與客戶的距離。

不知道曾有幾人體會過這種體貼和關懷,笑果文化體會到了。

中信中信哪裏還有誠信呢?

目前池子微博的賬號有接近5百萬的粉絲,微博的下面還積累了3萬多條評論,5萬余條轉發數據。

那麽在這裏就要搞清楚上面情況下可以調取銀行的流水呢?

第壹個肯定是本人可以的,或者本人委托律師機構持有相關的授權手續也是可以辦理的,我記得銀行好像有這樣的規定,那就是本人還必須要帶身份證,如果無法確定本人的話,還必須要現場打電話給本人,把電話當做錄音儀作為證據。

第二個就是司法工作人員(在這裏要註意了,必須是司法人員持有證明原件)持有合法的調查手續

第三個就是客戶去世,法定監護人可以持有相關的證明調取,去世之後可以到公證處裏開出證明

還有壹種情況就是客戶持有銀行卡到自助機裏面去查詢流水,其實這種才是真正保護自己的方式,對於銀行而言:如果是本人用銀行卡去查詢流水的話,那麽風險應該是本人承擔的。

客戶是有義務保護自己的銀行卡 密碼等相關工具

中信銀行泄露銀行流水必定違反了《商業銀行法》《征信管理條例》《個人金融信息安全規範》《網絡安全法》和《個人信息安全規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多條行業特定法律和規章制度,來自法律和銀保監會的行政處罰必然難逃。

像這樣的事情可不是單單發生在中信這樣的銀行裏面,其實很早之前就有很多銀行爆出關於泄露客戶信息問題的事件。

2010年,貴州日報就報道過:劉女士所在的公司在仲裁期間,公司開戶銀行未授權劉女士就私自將代發工資的流水給了公司,不過這件事情並沒有擴大,善良的劉女士還是接受了銀行的口頭道歉並且沒有追究銀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