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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兩稅減免相關規定2021

2月20日,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發布《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影響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的通知》(簡稱《通知》),明確延長現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2020年浙江省出臺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執行期延續至2021年6月30日。

《通知》指出,為進壹步支持市場主體應對疫情渡過難關,助力市場主體紓困發展,延長現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通知》顯示,對浙江省2020年出臺的《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於落實應對疫情影響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20〕6號)和《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於調整明確部分應對疫情影響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20〕13號)中明確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執行期延續至2021年6月30日。

其中,四大行業和小微企業自用房產采用退坡方式減免房土兩稅。具體而言,對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遊四大行業企業和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的自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2021年第壹季度按100%減免,第二季度按50%減免。

《通知》中對小微企業的具體判斷標準予以明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是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中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即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具體按2020年度數據判斷。

《通知》指出,其他政策口徑繼續按照《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於落實應對疫情影響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20〕6號)、《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於調整明確部分應對疫情影響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20〕13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