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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廳八項禁令是哪些

應該是《四川省公安廳關於嚴禁公安民警參與經營娛樂服務場所及為其違法活動提供保護的規定》和《四川省公安廳關於嚴禁公安機關亂收費、亂罰款的規定》。兩項《規定》***計8條,對公安民警的行為作出嚴格規範。

四川省公安廳令第6號

《四川省公安廳關於嚴禁公安民警參與經營娛樂服務場所及為其違法活動提供保護的規定》

壹、嚴禁公安民警經營或參與經營服務場所,違者予以辭退或開除。

二、嚴禁公安民警為娛樂服務場所經營活動中的色情、賭博、吸販毒等違法活動提供保護,違者予以辭退或開除。

三、嚴禁公安民警接受娛樂服務場所經營者影響公正執法的饋贈、吃請或其提供的其它消費,違者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四、嚴禁公安民警非公務攜槍或著警服到娛樂服務場所消費,違者予以紀律處分。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弄虛作假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紀律處分。

違反上述規定並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川省公安廳令第7號

《四川省公安廳關於嚴禁公安機關亂收費、亂罰款的規定》

壹、嚴禁自立收費項目和超標準收費。違反規定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二、嚴禁超範圍、超標準罰款。違反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三、嚴禁在收費、罰款時不使用規定票據、開“白條”或不出具收費憑據。違反規定的,屬單位行為,對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予以辭退或開除;屬民警個人行為的,對當事民警予以辭退或開除。

四、嚴禁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違反規定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撤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