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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專賣條例施行細則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煙草專賣條例》(以下簡稱《專賣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特制定本施行細則。第二條 各級煙草專賣局的職權:

(壹)國家煙草專賣局的職權是:

1.領導和管理地方各級煙草專賣局,在全國範圍內全面行使煙草專賣的行政管理權力;

2.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專賣條例》、《煙草專賣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制定有關煙草專賣的規章制度,並組織貫徹執行;

3.承辦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交辦的有關煙草專賣工作。

(二)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包括省轄市、縣(市)、自治縣和旗,下同)煙草專賣局的職權是:

1.在上壹級煙草專賣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以上壹級煙草專賣局為主),在本地區行使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權力;

2.貫徹執行《專賣條例》和《施行細則》,以及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的有關煙草專賣政策、規章制度,省級煙草專賣局可結合本省具體情況報經上級批準,作必要的補充。第三條 中國煙草總公司 (以下簡稱煙草總公司) 是全國性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企業,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負責統壹管理、全面經營煙草行業和產供銷、人財物、內外貿業務。

煙草總公司通過所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公司領導和管理煙草行業的生產、經營企業。

煙草總公司直接領導和管理全國性的煙草科研、教育機構。第四條 煙草專賣範圍包括煙草專賣品、煙草專賣管理品兩大類。

(壹)下列產品為煙草專賣品,其產供銷、內外貿以及價格、儲運等業務均由煙草總公司統壹管理和經營。

1.卷煙;

2.雪茄煙;

3.煙絲:指以煙葉為原料制成供銷售的煙絲、煙片;

4.烤煙:指經烘烤的煙葉,包括煙葉生產者的初烤煙和經過復烤的復烤煙;

5.名晾(曬)煙:指用於生產卷煙、雪茄煙和出口的著名優質晾(曬)煙(品種目錄附後)。

(二)下列產品為煙草專賣管理品,由煙草總公司會同主管部門擇優定點生產,煙草總公司負責分配。

1.卷煙盤紙:指用以生產機制卷煙和雪茄煙的盤紙;

2.過濾嘴:指用於裝接卷煙的過濾嘴棒;

3.煙草專用機械:指專供加工卷煙、雪茄煙、煙絲的切絲機、卷煙機、過濾嘴接裝機、包裝機、真空回潮機、打葉機、烘絲機。第二章  煙草的種植、收購、分配和調撥第五條 烤煙、名晾(曬)煙,由煙草總公司按照國家計劃安排生產。各級煙草公司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煙葉生產的具體指導。

(壹)煙田布局:各地應當在做好農業區域化的基礎上,選擇適宜種植煙草的地區,結合管理和技術水平,安排種植計劃。

(二)煙草種子:煙草公司應當加強煙草種子的管理,建立良種繁育體系。設立全國和省級煙草種子審定委員會,負責良種的審定工作。煙草良種必須先經省級審定委員會評選,報全國審定委員會批準後方可在指定地區推廣,實現良種區域化。

(三)煙葉生產:煙草公司必須在煙葉育苗前,按照國家計劃與煙葉生產者通過協商簽訂經濟合同。

煙葉生產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品種、種植面積、產量、質量等進行生產。第六條 烤煙和名晾(曬)煙,由煙草公司統壹收購、復烤。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個人都不得收購。

(壹)煙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購單位)應當按照經濟合同和國家規定的分級標準、價格收購煙葉。

收購現場要擺出分級標準樣品,對樣收購,不得壓級壓價和提級提價。

(二)煙葉生產者必須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分級,並按約定時間分批交售煙葉。第七條 基層煙葉收購站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和煙草公司領導下,吸收有關部門和煙葉生產者代表組成煙葉民主評級委員會(或小組),負責監督收購工作。交售煙葉者如對定級有異議,由評級委員會(或小組)審定。第八條 級外煙、黴煙、熄火煙和使用劇毒農藥生產的煙葉,壹律不予收購。第九條 全國的烤煙、名晾(曬)煙,由煙草總公司根據國家下達的卷煙、雪茄煙生產計劃和出口任務,統壹平衡,並下達省際間的調撥計劃和出口計劃。

省內使用的烤煙、名晾(曬)煙的分配、調撥和供應計劃,由省級煙草公司下達。

以上分配、調撥計劃、都應當簽訂經濟合同,以保證計劃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