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婚姻繼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案例分析
壹、年逾70歲的張某,壹紙訴狀將自己的四個有贍養能力的子女告上法院,請求法官判決兩個兒子和兩個女兒承擔自己的贍養費。經查:張某生育了兩個女兒和壹個兒子(即大兒子)。小女兒在其3歲時,被張某和前妻***同送給鄰居王某夫婦收養;小兒子是張某與李某再婚時,李某帶來的孩子(當時3歲),隨母親李某與張某***同生活在壹起。
法庭審理時,大兒子拿出5年前自己與張某達成的協議:自己放棄繼承張某的房屋,同時,不承擔贍養張某的義務。因此,大兒子表示不願意贍養父親。小兒子認為自己是繼子,與張某沒有血緣關系,況且自己的生母早已去世,自己沒有義務贍養繼父。大女兒認為:自己已出嫁外村,也沒有義務贍養父親。小女兒更認為自己沒有義務贍養生父張某。
問:針對四個子女的辯解,如果妳是本案法官,如何判決?理由及依據是什麽?
二、原告:孫某,男,55歲,原住臺灣省高雄市。現住廣東佛山市。
被告:金某,女,31歲,廣東佛山市個體戶,現住佛山市某區。
原告孫某於1998年1月,從臺灣回到廣東探親,3月15日在佛山經人介紹認識了被告金某,雙方於3月31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原告於登記結婚當天從銀行取出自己的1.1萬元美金交給被告,表示讓她去購置壹套住房用於新婚居住。不久,金某購得“富達花園”內壹套兩居室住房,房屋價值98098元。1998年9月,發放的產權證登記在孫某名下。另外,原告送給被告金項鏈壹條,金耳環壹副,金戒指3枚。婚後雙方還***同購置了25寸彩電壹臺,組合櫃壹套。婚後夫妻感情尚好。在孫某生病期間,金某陪孫某去醫院看病,照料孫某。孫某於同年5月底返回臺灣。1998年11月中旬,孫某從臺灣來佛山。幾年***同生活期間,孫某發現金某由於做生意,常早出晚歸,對自己冷淡,後發現金某已另有新歡,且與第三者多次通奸。2001年5月,金某與第三者通奸導致懷孕,且自行到醫院做了人工流產。孫某得知,遂於2001年6月向佛山市某區法院起訴離婚,並且私下換了防盜門,不允許金某回家,要求金某對其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並且主張將兩居室商品房、全部金首飾判歸自己所有。
被告金某不同意離婚,認為原告起訴離婚,沒有理由,自己在原告生病期間,曾對原告盡過做妻子的義務。而且表示,如果法院判決離婚,我主張“富達花園”商品房壹套是孫某贈送給我的結婚紀念品,應當歸我所有;金首飾是孫某婚前送給我的見面禮,也應當歸我所有。同時,認為是由於孫某婚後勸自己辭去國家機關的工作,使自己沒有住房,也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要求孫某對我進行經濟補償。
經法院查明,登記結婚後,孫某的確出資1.1萬美金購買商品房,購房的目的用於婚後***同居住。於1998年6月,孫某勸金某辭去正式工作去做生意,8月中旬金某辭職去商場租櫃臺做成衣買賣。1999年12月,商場收回出租的鋪面,金某失去了生活來源,住房也有困難,現住在其兄家中。有證據證明金某確有通奸行為。金首飾是孫某於婚前贈送給金某的。
問:
1、 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孫某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
2、 如果法院立案,是否應準予雙方離婚?
3、 兩居室的商品房應屬於什麽性質的財產?如果妳是法官,對房屋將如何判決?
4、 金首飾應判歸哪壹方所有?
5、 被告是否應承擔對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6.原告是否應支付被告的生活幫助費用?
三、王天寧(男)與孔筱菊(女)婚後育有五個孩子,1998年房改時,他們以1萬元買下所居住的H市G區兩居室房子。2001年1月孔筱菊去世。大兒子王學軍不幸身患重病,於2001年4月病故。2001年5月,王天寧與江莎相識,同年10月登記結婚。居住於王天寧在H市G區的房子內。
對於父親王天寧再婚之事,子女們非常不滿。2001年底,王天寧的二兒子和女兒們以“王學軍的12歲兒子沒有父親無人照顧、上學近”等理由將其送至祖父王天寧處生活。2002年春節,兒女們與父親王天寧的矛盾激化。兒女們揚言要繼承母親的房產,雙方時有口角。2002年5月,已經患癌癥的王天寧,將王學軍的兒子送至其外祖父母處,瞞著兒女與江莎賣了H市G區的房子(12萬元),並另買J區住房居住(10萬元)。2002年8月,4個兒女找到了父親與繼母的新住所。2002年9月,兒女們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母親的遺產。
庭審中有以下的問題需要解決:
1、兒女們提出母親的遺產就是房產,繼承意味著可以進來居住。妳認為上述說法是否正確?
2、母親去世兒女是否可以馬上要求繼承?對分割遺產的時間有沒有限制?
3、現在原房子已經被賣,如何確定母親的遺產?
4、雙方都認可王天寧除了J區房產外,沒有其他財產的事實,兒女們如何得到遺產?
四、韓某無子女,但有相當豐厚的家業。1982年韓某收養了壹個兒子,取名韓冬。1993年2月,韓冬到外地謀生,並成家立業,沒有再返鄉念頭,也無接韓某同住之誌,於是韓某在日覺體衰多病之時多次函請韓冬歸家探父,但韓冬音信不回。韓某感到這養子難以依靠,與其指望他養老送終,還不如和鄰人簽個遺贈扶養協議有保證。1994年3月,在村委會有關領導的見證下,韓某與村民李大勇簽定了合法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協議規定,李大勇負責韓某的生養死葬,在其離世後,其全部財產歸李大勇所有。l995年7月,韓某病危,覺得自己那麽歲財產都歸了李大勇有點太虧,忽然想起昔日知己牛傳山現在生活潦倒,極需幫助,臨死之前,倒不如給他留些財產。韓某使自書遺囑壹份,將其所有財產的壹半贈給牛傳山。同年8月1日,韓某謝世,李大勇依約處理了韓某的喪事。時過半月,牛傳山手持遺囑找到李大勇,要求接受遺贈,此時,韓冬也聞訊火速趕來要求繼承遺產。
問:該案應如何處理?
五、1995年,王懷安夫婦與鄰村的陳禮達夫婦達成書面收養協議,將兒子王小明(4歲)送給陳禮達夫婦收養。王小明被收養後,改名陳小明,受到養父母壹家的寵愛,並與生父母時有來往。2003年,陳小明因為逃學,受到養父母責備,他不服氣,與養父母爭吵起來,陳禮達壹氣之下打了他壹個耳光,陳小明賭氣回到生父母家中。陳禮達幾次到王家找陳小明,要他回家,陳小明堅決不回家,並提出要斷絕與養父母的關系。兩個月後,王懷安夫婦提出解除收養關系,遭到陳禮達夫婦反對。經鄰居調解,陳禮達夫婦同意解除收養關系,但要求王懷安夫婦補償他們8年間支付的撫育費***15000元。王懷安夫婦卻認為解除收養是因為陳家有虐待陳小明的行為,因而不能付給他們撫育費。雙方爭持不下,訴至法院。
問:該收養關系能否解除?王懷安夫婦是否應補償陳禮達夫婦撫育費?(回答問題時請簡述理由)
六、胡衛與劉英於1997年結婚,婚後生育壹子,現年6歲。胡衛夫妻性格愛好差距較大,加之胡衛在外邊做生意,很少顧家,雙方經常鬧矛盾。胡衛在外面包了“二奶”,並向劉英施加壓力,逼其同意離婚。劉英堅決不同意離婚。2004年1月胡衛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劉英離婚,壹審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劉英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法院審理期間,劉英提出要求胡衛給予自己離婚損害賠償。法院最終判決雙方離婚,並將兒子判歸劉英直接撫養,胡衛可以定期探望兒子。劉英為報復胡衛,拒絕胡衛探望兒子,並幾次將兒子轉移到朋友家裏躲避胡衛探望。胡衛非常氣憤。離婚後,劉英又發現,胡衛在離婚前將壹部分夫妻***同存款轉移到了“二奶”名下,劉英打算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同財產。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並簡述理由:(1)如果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對劉英要求胡衛給予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法院應當如何處理?(2)劉英拒不履行胡衛探望兒子的判決,胡衛是否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怎樣強制執行?(3)劉英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同財產?
七、寧健與李菲系表兄妹,二人從小關系密切。長大後,更是情投意合。他們不顧雙方父母的強烈反對,堅決要求結婚。2001年7月,宋健大學畢業後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李菲也去該地。他們向婚姻登記機關隱瞞了真實的親屬關系。領取了結婚證。2002年春節,二人向親友宣布他們已登記結婚。雙方父母認為後果嚴重,非常著急,遂找律師咨詢。律師告訴他們可以依法申請宣告二人的婚姻無效。另外,宋健與李菲結婚後有存款2萬元。
根據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1)律師的說法是否正確?雙方的父母可否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2)二萬元存款如何分割?
八、小雅(女)的母親於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遺產20萬元。小雅因與其他繼承人存在分歧,故遺產壹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與趙偉登記結婚。趙偉在結婚登記前購買背投電視壹臺夫妻***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親遺產應繼份額8萬元。
2003年8月,小雅生育壹女兒,趙偉十分不滿,夫妻關系開始緊張,經常爭吵。同年10月,趙偉與本單位女同事李華同居,夫妻關系進壹步惡化,難以***同生活。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訴請離婚。趙偉同意離婚,但在財產分割上發生爭執。
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並簡述理由:
(1)法院應否判決兩人離婚?
(2)如果雙方離婚,女兒應由何方撫養?
(3)小雅繼承的遺產8萬元應如何分割?
(4)背投電視應如何分割?
九、崔曉生、劉蓮夫婦為個體工商戶,經常外出作買賣。1993年3月,崔曉生夫婦到廣州進貨,壹去不回。無奈之下,崔的父母於1997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崔曉生、劉蓮死亡。法院於1998年8月宣告二人死亡。崔曉生、劉蓮的兒子崔京(7歲)隨其祖父母生活。2000年崔京的祖父母年老無力撫養崔京,決定送養崔京。2000年底,崔京的祖父母於王玉山夫婦簽訂了收養協議,並辦理了收養登記。2001年初,崔曉生夫婦突然出現,隨後崔曉生以送養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收養條件為由,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萬玉山夫婦與崔京的收養關系無效。
根據案情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1)崔京是否符合被收養人條件
(2)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養人條件
(3)該收養關系是否有效
(4)該收養關系能否解除
十、李樹綱以打漁為生,有兩層樓房壹幢,***12間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來往。長子李全喜,用自己經商收入建房4間,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喪,遺子李山;後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復員軍人,為成立小家庭也用復員費購置新房2間,其妻何慧,生女李潔。李樹綱的次子李全興已病故,妻子王氏帶兒子李明星另嫁。李樹綱有壹友宋建曾幫助過李樹綱,李樹綱想贈宋建壹筆錢,但其未接受。李樹綱即寫下字據將自己房屋2間待自己死後贈給宋建的兒子宋明。今年初,李樹綱、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漁,遇臺風船毀人亡,但各人死亡時間不能確定。喪事完畢,死者親屬們為房產分割發生糾紛。李玲認為,其兄已死,她是李樹綱唯壹子女,要求繼承李樹綱的房屋12間;任平認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樹綱的喪偶兒媳,因此房屋應由她和李林繼承;另外她還認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權繼承李山的房產。何慧不同意他們的意見,她及李潔均請求分割遺產,李明星也要求繼承。宋明得知受遺贈後3個月來壹直未表示態度。但在發生糾紛時也提出分割遺產要求。
問:(1)請指出本案的被繼承人和遺產,並說明被繼承人死亡的先後順序及認定理由。
(2)本案當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潔、李明星、宋明星能否分割遺產,分別說明理由。
十壹、被繼承人劉惠良於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壹女,長子劉伯瀟、次子劉仲湘、三子劉叔湖、幼女劉季南。劉伯瀟在其父病故後因悲痛過度,於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蘭,子劉明川和劉明秀。劉仲湘與前妻有壹子劉明月,與趙秀蘭有壹子劉明山;劉叔湖有妻任好君;劉季南於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馬行空、女兒馬玉花。
劉惠良於1993年10月立有壹份書面遺囑,言明:劉叔湖壹向拒絕贍養自己,不能繼承遺產;鄰居張陽與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遺產房屋1間,現金1萬元;劉季南生活困難,可分得遺產房屋3間,現金3萬元;另外,多年好友趙玉山壹直在困難時候對自己多有照顧,現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遺產3萬元。
另查明,劉惠良生前有房屋17間,現金11萬;趙玉山於1996年初病故,有妻張桂花、子趙大海。劉惠良在得知趙玉山的死訊時,曾多次對周圍的人表示,趙家對我有恩,我遺囑中為其指定的財產就給趙玉山的妻兒。
問:1、本案當事人中哪些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哪些當事人不是繼承人?
2、本案各當事人應如何分割遺產?並請簡要說明理由。
十二、劉季南與趙玉芬於1968年結婚,生有壹子劉裕和壹女劉蘭蘭。1980年5月劉季南因與趙玉芬發生爭執而離家出走,壹直未有音訊。1988年趙玉芬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劉季南死亡,法院於1988年8月作出劉季南死亡的宣告。趙玉芬及其子女對劉季南的遺產進行了繼承。1989年趙玉芬再婚。劉裕和於1987年7月結婚後生有壹子劉明江。1989年6月劉裕和外出車禍死亡。1996年12趙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劉季南於1996年11因心臟病死於該市。經查,劉季南1980年離家出走後,壹直給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難。1989年開始經商並獲得成功,積聚了財產200萬元。在經商期間,劉季南與胡柔相識,並於1991年元旦舉辦了婚禮(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1992年4月倆人生有壹女劉冬冬。劉季南於1995年親筆寫了壹份遺囑,指明自己的財產在其死後由胡柔、劉冬冬、趙玉芬和劉裕和四人均分。
問:1.劉季南的死亡時間如何確定?為什麽?
2.劉季南被宣告死亡後趙玉芬等對劉季南遺產的繼承是否有效?為什麽?
3.設劉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後)所立的遺囑在內容及形式上均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遺囑是否有效?為什麽?
4.劉季南1995年所立的遺囑應如何執行?